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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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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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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及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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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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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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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我们一致同意13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 权。
二、 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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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6.公司实施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公司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 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7.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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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
签署页】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7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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