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XGD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an 6, 2016
55142_rns_2016-01-06_8cfc77bc-9712-4b53-89e8-2cd8219904b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 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6 年 1 月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第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 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及公司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 8 名董事中的2 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6 年1 月5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