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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Dec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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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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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公司拟对《深圳市新国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以下简称“《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原《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条款 | 原《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条款 | 拟修订的《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条款 | 拟修订的《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条款 |
|---|---|---|---|
| 条文 | 具体内容 | 条文 | 具体内容 |
| 第六 条 |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 级审批。 |
第六 条 |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 权限,分级审批。 |
| 第七 条 |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
第七 条 |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如下 标准进行审议: (一)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条件 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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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 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 东大会批准。 |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6、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7、单笔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 亿元。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股东大 会权限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事 宜。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授 权总经理审批: 1、与公司主营业务一致; 2、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 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 东大会批准。 |
||
|---|---|---|---|
| 第八 |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列标准 | 第八 | 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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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 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 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 |
条 | 照如下标准进行审议: (一)单笔投资金额少于人民 币500万元的,可由子公司董事 会审议决定。 (二)单笔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万元以上且少于1,000万元 的,应由子公司董事会与母公 司总经理共同审议、会签决定。 (三)单笔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母公 司相关对外投资审批程序进行 审议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审议的所有子公 司的投资项目均需要到母公司 董事会备案后才能生效。 |
|---|---|---|---|
| 第十 三条 |
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 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
第十 三条 |
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 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对外投 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做 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外 投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 元,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做评 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
| 第十 |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 | 第十 |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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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条 | 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咨询和论证 |
八条 | 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咨询和论证。对外投 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必须聘请专业的审计机 构对项目做审计并出具审计报 告;对外投资交易金额超过人 民币1亿元,必须聘请专业的评 估机构对项目做评估并出具评 估报告。 |
|---|---|---|---|
| 第二 十条 |
如果总经理认为投资建议不可 行,应按上述程序提交不可行 的书面报告,由董事会(股东 大会)最终决策。 |
第二 十条 |
删去,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
| 第二 十四 条 |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 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 进行管理整合或验收评估。 |
第二 十四 条 |
删去,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
| 第三 十一 条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
第二 十九 条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超过”、 “少于”不含本数。 |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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