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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Oct 2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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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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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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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 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 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 )以及《深 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下称 “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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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业范围投资和非主业投资的 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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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主业范围投资系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 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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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 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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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 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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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 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 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 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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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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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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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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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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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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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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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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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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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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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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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 行。
第三章 主业范围投资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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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主业范围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 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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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门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 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 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 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 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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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投资部门编写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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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 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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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章 非主业投资的决策程序
- 第十五条 对非主业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 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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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七条 总经理认为可行的,负责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后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咨询和 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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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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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如果总经理认为投资建议不可行,应按上述程序提交不可行的书面报告,由 董事会(股东大会)最终决策。
第五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整合 或验收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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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六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 的各种风险,对违法、违规的投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 员应对该项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 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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