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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Aug 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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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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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国都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经2013年7月3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 障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 《上市规则》 ”)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新国 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 “专户” )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 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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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国都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 (二)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 “募集资金净额” )的5%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 第七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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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 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 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 第十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并详细 说明原因,公司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 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 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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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 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 项目的有效控制。

  •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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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 (三)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 (五)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六)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七) 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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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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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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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 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 (二) 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 (三)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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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国都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细则》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 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 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 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 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 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 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 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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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国都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保荐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7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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