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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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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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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1 年 4 月 2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本规则第五、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部门承办,负责提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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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 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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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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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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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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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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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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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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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类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案(至少包括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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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周期),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按考核方案进行业绩考核,并提出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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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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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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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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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 行职责职权需要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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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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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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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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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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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可 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涉及需非董事会成员回避的事项的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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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 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 陈述。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公司其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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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4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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