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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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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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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1年4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 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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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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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公司其它提名委员会相关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4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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