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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an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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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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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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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 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 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 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 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 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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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 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 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 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 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 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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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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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 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 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 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 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 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 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 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 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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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 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 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 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 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 字确认。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采访的相 关情况臵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 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 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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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 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 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 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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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 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 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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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 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 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中国证监 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资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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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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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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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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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
-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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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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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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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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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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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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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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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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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事项时,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积计算的原则,累计发生额达到100 万元的;
(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 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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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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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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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 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 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 重大风险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 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 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应制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 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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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 需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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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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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董事长兼总经理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 息时,均在披露前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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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
-
后,交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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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
-
核;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 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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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及办理公告审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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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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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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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 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 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 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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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网址为:www.cninfo.com.cn。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 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 露。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 传性资料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 司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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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律、 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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