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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Dec 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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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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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 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 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 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 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 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 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 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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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 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 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 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 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 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 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 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见附件一),先 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 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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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 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 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 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 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 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 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 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 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 限为10 年。

第十四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 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和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 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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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 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应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 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 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 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 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 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 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12 月3 日

附件一:《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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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编号:
报送信息部门(单位)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接收/使用信息单位
报送依据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签字
日期
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日期
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日期
董事长审核意见(若适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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