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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Dec 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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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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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 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经2009 年3 月2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〇〇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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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 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体制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四章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六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 第九章 其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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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公允地处理会计事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会计工作管理的 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各控股公司可根据本制 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体制

第四条 财会组织体系及机构设臵:

(一)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 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设立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 核算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或解聘。

(三)公司设臵计划财务中心,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计划 财务中心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计划财务中心根据 会计业务设臵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 作,计划财务中心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四)计划财务中心总监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有权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予以推荐,并依照规定程序 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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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 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 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熟悉本单位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守公司秘密,按规定提供会计信息。

第六条 账簿设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使用会 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

第七条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 部会计管理制度,使会计管理工作渗透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以利于改善管理。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含:

(一)内部牵制制度。必须组织分工、钱账分离、账物分离,出纳和会计分 离。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完整,涉及到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形成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并实行交易分开、账物管理分开、钱账管理分开,内 部稽核、定期轮岗。

(二)内部稽核制度。明确会计稽核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原始记 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按要求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审核、管理原始 记录。

(四)内部定额管理制度。制定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定额、考核方 法、奖惩措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五)内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财产,保证账实相符。内部财务收支审 批,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范围、程序执行。

(六)内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制定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定期检查财务指标 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

第八条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 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 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 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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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九条 会计年度:公司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条 记账本位币: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经济 业务发生时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第十二条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 本位币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 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 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三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己知金额现金、价值 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的确认、计量和转移的核算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一)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分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确认条件:

(1)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① 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②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 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 ③ 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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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 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① 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 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② 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 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 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 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

(3)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 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 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三)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

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四)金融资产后续计量。

(1)交易性金融资产:

① 按公允价值计量。

② 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③ 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④ 处臵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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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① 按公允价值计量。

    • ② 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 ③ 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④ 处臵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

  • 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

① 持有期间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②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③ 处臵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4)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企业收回或 处臵应收款项时,应按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 期损益。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① 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②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③ 处臵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取得的价款与原直接计入所有 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臵部分的金额,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五)金融资产的减值。

(1)发生减值的资产范围。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2)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 ①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 ② 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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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 债务人做出让步。

④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⑤ 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

交易。

⑥ 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 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 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 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 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⑦ 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⑧ 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 ⑨ 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3)减值损失的计量:

①本公司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及其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需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的应收款项,本公司在结合实际情况与经验对应收款项回收可能性作出具体评估 的基础上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损失的,计提相应金额 的坏账准备;对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及其他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 款项外的应收款项,按期(年)末应收款项(扣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的往 来)余额之和与账龄分析法所确定的计提比率的乘积核算提取坏账准备。

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方法如下:

应收款项账龄
一年以内
一至二年
二至三年
三年以上
提取比例
5%
20%
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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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确认坏账的标准是:①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 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②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 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②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规定办理。

③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a)发生减值的迹象: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 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b)确认减值损失的处理: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 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投资损失。

(4)减值损失的转回:

①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 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 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 回日的摊余成本。

②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 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 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③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④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 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 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五条 存货核算方法。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的规定,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存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二)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

  • (三)存货发出按加权平均计价法,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其余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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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加权平均计价法。

(四)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存货成本高 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若以前减记存货价 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 准 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公司对子公司采用成 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企业 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 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为取得对被 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 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 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 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且能够单独的计量和出售。 (一)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 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 规定确定。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2)如果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变化,采用公允价值更能反映资产状 况时,可以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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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模 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资产负债表日投 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 (3)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

  • 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的核算方法。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

  • 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有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

  •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分类折旧率计提,预计净残值率均为

5%。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产建筑 20 4.75
生产设备 5 19
交替工具 5 19
办公设备 5 19
  • (三)年末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按单项计提固定

  • 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办理。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在建工程核算根据各项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核算。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为该工程所发生借款的借款费用计入该工程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当月以暂估价转入固定资 产,竣工决算完成后根据实际成本对原入账价值进行调整。中期期末及年度终了, 对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原则计价,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的差额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

(一)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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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 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 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规 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 再调整。

(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 形资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 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应摊 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 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视为 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 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无形资产。

② 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 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三)无形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四)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 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 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 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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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除开办费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外, 其余均在其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一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 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 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一定的条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予以资 本化。

第二十二条 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 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本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 该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发生 的,计入该项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的成本,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政策:只要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 占用的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流动性借款,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 即该资本性支出确实占用银行借款的,包括流动资金借款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借 款费用都可予以资本化。资本化范围为全部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 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 收入确认的原则。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 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

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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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提供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 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提供劳务收入是指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4)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让渡资产使用权 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公司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按照规定 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五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本公司将能够实施控制的全部子公司纳入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二)编制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 定执行。

(1)少数股东权益和损益的列报: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 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子公 司所有者权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 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2)超额亏损的处理:子公司少数股东当期亏损超过少数股东在该 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时,如果子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 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超额亏损冲减该少数股东权益。 否则该超额亏损冲减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子公司在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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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损失之前,全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

(3)当期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合并报表处理:在报告期内,因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将该子公司在合并当期的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 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将该 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在报告期内, 处臵子公司,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臵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 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二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核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区分为与资产 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 益分期计入损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进 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 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 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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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对每项经济业 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填 制会计凭证。

第三十一条 登记会计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 设臵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 订本式账簿,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写启用表,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逐笔 登记,月底进行结账、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说明书,按月编 制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内容: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 附注组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会计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股东权益变动表;

(五)有关附表。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含汇兑损益的处理)、 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 处理方法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 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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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 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 露》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八)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与事项》的 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 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 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 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 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是指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一 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 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 务部门、证券监管等部门。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 日以前臵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15 天 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 120 天内报出。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须遵 循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的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8 天内报到母公司,年 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 45 天内报到母公司。

第四十条 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 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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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记账要求。

(一)记账、填制原始凭证要使用蓝黑色或碳素墨水书写,不能使用圆珠笔 (复写除外)和铅笔。所写文字必须符合国家的文字规范,不得任意造字和简化 汉字。

(二)红色墨水在下列情况方可使用:

(1)冲销原始记录数字;

(2)划线改错; (3)结账划线。

(三)各种会计记录中的数字必须端正、工整、清晰、标准。

(四)各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不许涂改、挖补、乱擦或用其它方法消除字 迹,所有改错与更正要按规定划红线注销原始记录,再在己注销记录的上方重新 正确记录或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五)各种会计记录中的签章必须齐全。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企业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会计凭证。

(二)会计凭证分类:

(1)原始凭证:它是经济业务发生后的原始记录和书面证明,要求 各部门、各环节凡是发生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相应的原始记录凭证,明确 经济责任,提供会计记账依据。它分为以下两种:

① 自制原始凭证:是企业根据需要,自行规范填制的原始凭证, 如入库形成入库单、商品调拨单等

② 外来原始凭证:是企业从发生业务的对方取得的原始凭证,如 购货发票、运货单等。

(2)原始凭证汇总表:将业务内容相同且数量较多的原始凭证,按 要求汇总填制的凭证。

(3)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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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填制的凭证。

(4)记账凭证汇总表:将数量较多的记账凭证按各个相同的会计科 目汇总填制的用以登记总账的凭证。

第四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填制单位名称 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 量、单价和金额。

(二)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其中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 凭证。

(三)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并注明 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属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 经总经理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四)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还款时,应另开收据(不 得退还原借据,借款时不准白条顶库)。若从工资中扣款时,可不开收据,但必 须写明应发数、所扣还金额、实际发放数等。

第四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制作记账凭证。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一)填制凭证使用会计科目应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二)摘要栏的内容简明扼要,清晰可辨。下列几种经济业务摘要中应着重 说明:

① 现金收付业务的收付对象和款项性质;

② 银行结算业务的结算方式、票据号码、结算对象及款项性质;

③ 购货业务的供货单位名称及主要品种、价格、数量;

  • ④ 预收、预付款项的业务对象及业务内容;

⑤ 预提、应摊销业务的提、摊期限及依据;

  • ⑥ 待决、待处理事项的责任单位(人)和原因;

  • ⑦ 物资内部转移业务的内容、对象、原因和发生时间;

  • ⑧ 物资内部转移业务的对象、品名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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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 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摘要内注明附有原 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负担 的,应开出分割单进行结算。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的编号按月依日期先后顺序排列。一组会计分录使用两张以 上记账凭证的,应在顺序后面用分数形式编制分号。例如1号凭证有三张记账凭 证编号应为11/3、1 2/3、1 3/3。

第四十五条 登记账薄。

(一)登记账薄,必须依据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记账。

(二)记账时,应将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逐项记入账内。 (三)账薄中书写的数字和文字一般只占格高的二分之一,上面要留适当空 距,不要顶格。

(四)各种账薄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行。如果发生跳行、隔 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斜红线注销或注明“此处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 签名或盖章。

(五)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及时结出余额,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 用“O ”号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商品(物资、 用品)明细账须逐笔结出结存数金额。

(六)每张账页记满需转记次页时,须在最后一行摘要栏注明“过次页”,计 出余额及需要计的发生额,并将计出余额等记入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其摘要栏 “ ” 注明 承前页 。

(七)记账时发生错误,应用单红线删掉错误的文字或数字,要求使删去的 原有字迹可辨认,在划红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 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单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部分数字。 文字差错可只划去错误部分进行更正。

(八)月度终了,记完账后都要办理结账,结出余额后,在下一栏摘要栏注 明“本月合计”,并结出当月各栏发生额合计数,在数字下端划单红线。季度终了, 在当季每三个月月结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本季合计”,并结出本季三个月度发生 额累计数。年度终了,在第四季度季结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本年累计”,并结出 全年发生额累计数,在数字下端划双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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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账。会计部门内部总账与二级、三级明细账之间应账账相符,涉及 财产、物资的,须账实相符。现金账必须天天核对;银行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会计账与业务调拨、仓储管理、柜台实物负责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财产、物资、业 务周转金等业务账、保管账、三级明细账、备查簿之间的账目,包括进、销、存 金额及数量都应定期(每月)进行对账。在对账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 进行更正处理。对逾期未收未付的商品、材料、款项以及各种悬账悬案,应主动 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结清账目。凡实物保管负责人员变更,必须办理财产物资 移交手续,明确经济责任,并与会计核对账目,结清手续。

第四十六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

凡在本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环节的单证,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填写完 整、传递迅速、汇集全面、反馈及时,要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 晰、及时。计划财务中心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装订整齐、汇集全 面、归档及时、妥善保管。资料的传递、交换应由交换双方签字认可。重要资料 的移交由计划财务中心总监监交。会计凭证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借用须经计划财 务中心总监批准。

第四十七条 财务稽核。

财务活动中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须经稽核审验,会计人 员负责审核与自己经营账务有关的外来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 制记账凭证,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设专人负责记账凭证审核,或 交叉审核记账凭证。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 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 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 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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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 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五)会计电算化所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上的会计数据。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计划财务中心专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 定期将计划财务中心归档的会计资料按类别、按顺序立卷登记入册,移送公司档 案室保存。当年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由计划财务中心门保管一年,第二 年由计划财务中心门编制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会计档案的移交,应编制移交 清册,由交接双方按移交清册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定期 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10 年、15 年、25 年 5 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 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 处,若要调阅入库档案,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二)公司内各部门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经计划财务中心总监同意,方可办理相关调阅手续。

(三)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主管会计 工作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调阅会计档案人员的 工作单位、查阅日期、查阅理由、会计档案的名称、归还时间等。

(四)调阅会计档案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确实需要将调阅的会计档案携带 外出,必须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同意,填写借据,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携出, 并在约定的限期内归还。

(五)若需要复印会计档案时,应经财务经理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后才能复印。

(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图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二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 转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第五十三条 计划财务中心档案的内部移交。计划财务中心各岗位人员 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制作的符合管理规范的各项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移交保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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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 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①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 办人员印章。

③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④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资料,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 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 由计划财务中心总监监交;计划财务中心总监交接,由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 对点收。

①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 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③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 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 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④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 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六)计划财务中心总监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 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 出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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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 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 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资料,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 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计划财 务中心总监或者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 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 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 经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

第五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工作。公司为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开展会计 电算化工作,采用通过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按规定要求设臵会计科目、填制会 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成本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操作员应按核算方法和 程序进行操作,建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章 其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票管理及使用的规定。

(一)发票系指在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收支的 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二)公司使用的发票,由计划财务中心指定专人作为发票管理员。发票管 理员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局申请领购所需发票,并设立发 票领用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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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各部门所需发票由部门专管发票人员到计划财务中心发票管理员 处申请领取。每次领发票时,必须将开具完的发票存根联按其系号完整如数地交 回公司计划财务中心票管员处,经票管员检查、核销后方可领取所需发票。

(四)发票仅限公司相关部门在营业、劳务收入等方面使用,不准代他人开

具,更不得将发票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五)开具发票须用复写纸套写法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 次性如实开具。对开错而作废的发票联不得撕毁,必须整套的保存在发票的存根 上,不得撕毁,并加盖“作废”章。

(六)凡违反发票使用规定者,按税务局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费用报销程序:

  • (一)经办人持有效的原始单据,按计划财务中心要求分类贴好附于费用报

销单后,经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批后,到计划财务中心办理报账。

(二)财务审核无误后,会计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办理收付款手续。 (三)差旅费报销管理,见专项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

(一)购买:按批准的购买计划,经办人从计划财务中心领款购买后,交部 门验收、签字,同时登记实物明细账,发票及验收单交计划财务中心门记账,结 清账务。

  • (二)领用、发放:财产管理部门按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领

  • 用手续后,发给办公用品,同时登记实物明细账。

(三)计划财务中心根据收到的购买计划及有关单据、发票、领用单等单据, 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与财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

第五十八条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规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各项条款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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