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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pr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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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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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10]129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 年10 月8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1,6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43.33 元。截止2010 年10 月13 日,本公司共募集 资金69,32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6,945,065.67 元,募集资金净额 646,334,934.33 元。
截止2010 年10 月13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立 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立信大华验字[2010]12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 认。
截止2019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734,533,763.90 元, 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利息收入净额为59,598,829.57 元(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和 账户维护费),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人民币12,937,123.00 元;于2010 年11 月1 日起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 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34,533,763.90 元;2018 年度收回深圳市瑞柏泰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柏泰”)20%的股权转让款28,600,000.00 元。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审议通过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将募集资金账户结余资金 36,640,351.89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19 年12 月31 日,募集资金账户 余额为0,募集资金账户已全部注销。
2、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46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的批复》文件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共3 位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18.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5,5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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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总额(含税)10,88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44,620,000.00 元。
截止2017 年9 月29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 A 验字[2017]0027 号验资报告 验证。
截止2019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445,261,731.93 元,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利息收入净额为人民币641,731.93 元(扣除相关的 手续费和账户维护费),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350,000,000.00 元;2019 年4 月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将募集资金账户结余资金 94,790.33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19 年12 月31 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为0,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深 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该《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修订,由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经 2013 年 7 月 31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公 司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 知会保荐代表人;同时,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 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2010 年 10 月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民中心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上海浦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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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 行于 2012 年 10 月注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于 2012 年 12 月注销。
2011 年 11 月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福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1 年 11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该账户于 2014 年 4 月注销。
2012 年 6 月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规定该专户仅用于深圳生产中心建 设使用。
2012 年 9 月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开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公园大地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规定作为苏州研发基 地专项资金的用途,同时注销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募 集资金专户。
2012 年 11 月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 确规定该专户资金用于苏州研发基地建设使用;同时将南京电子支付产研基地项 目募集专户注销。
2013 年 1 月 28 日,注销渤海银行股份服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两个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深圳项目账户余额 18,034,321.24 元和苏州项目账户余额
128,976,998.53 元),同时将两个账户剩余资金分别转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技支行两个不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用途不变,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2014 年 5 月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中心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明确规定作为苏州研发基地专项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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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 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电子支付 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 息余额为 3,123.16 万元(含利息))。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鉴于“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已经终 止,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账号: 79030155200000423)余额为零,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注销后公司与相 关银行及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终止。
2015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中心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 行(户名为: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两项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注销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终止。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111),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地支行(户名为:苏州新国都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户名为:深圳市新 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两项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用于存放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分别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北京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户名为: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用于存放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股权转让后退回资金。2018 年 3 月 20 日, 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8 年 6 月 27 日 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18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聘请万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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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担任公司可转债项目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并与万联证券签订保荐协议。根 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对公司募集资金运用等剩余事项的持续督导义 务解除,该持续督导工作由万联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万联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和《关于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上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注销存放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利 息合计 36,735,142.22 元已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 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全部注销,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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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总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64,633.49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3,664.04 | |||||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73,453.38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0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
| 是否已变更项 目(含部分变 更) |
调整后投 资总额 (1) |
本年度 投入金 额 |
截止期末投 资进度(3)= (2)/(1) |
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 |
||||||
| 承诺投资项目和 超募资金投向 |
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总额 |
截止期末累计 投入金额(2)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 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 生重大变化 |
|||||
| 承诺投资项目 | ||||||||||
| 1.运营销售服务 网络建设项目 |
否 | 2,690.00 | 2,690.00 | - | 1,967.88 | 73.16% | 2012-12-10 | 不适用 | 否 | |
| 2.电子支付终端 设备运营项目 |
否 | 5,621.00 | 5,621.00 | - | 3,041.83 | 54.12% | 否 | 是 | ||
| 3.电子支付技术 产研基地建设项 目 |
是 | 15,306.00 | 15,306.00 | - | 16,001.82 | 104.55% | 2016-6-30 | 702.44 | 否 | 否 |
| 4.项目节余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
3,952.77 | 不适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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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投资项目小 计 |
23,617.00 | 23,617.00 | 24,964.30 | 702.44 | ||||||
|---|---|---|---|---|---|---|---|---|---|---|
| 超募资金投向 | ||||||||||
| 1.电子支付技术 苏州研发基地项 目(简称“苏州项 目”) |
是 | 25,684.61 | 25,684.61 | - | 26,425.04 | 102.88% | 2016-6-30 | 1,178.74 | 否 | 否 |
| 2.收购瑞柏泰公 司20%股权 |
是 | 2,000.00 | 2,000.00 | - | 2,000.00 | 100.00% | 2013-1-11 | 否 | 是 | |
| 3.增资易联技术 公司开展电子支 付服务项目 |
10,000.00 | |||||||||
| 是 | 不适用 | 是 | ||||||||
| 16,400.00 | 16,400.00 | 3,664.04 | 20,064.04 | 122.34% | ||||||
| 补充流动资金 | ||||||||||
| 否 | 不适用 | ---- | ||||||||
| 超募资金投向小 计 |
54,084.61 | 44,084.61 | 3,664.04 | 48,489.08 | - | 1,178.74 | ||||
| - | ||||||||||
| 合计 | 77,701.61 | 67,701.61 | 3,664.04 | 73,453.38 | - | 1,881.18 | - | |||
| 1、“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实施进度未能达到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具体原因为: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文件《非 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内非金融机构从事网上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服务等业务的,必须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证书。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运营内容主要为与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基于“羊城通”公交卡的小额支付合作运 营业务,以及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由于受到2号令实施和审批进度的影响,以及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在申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的进度限制, 本项目的实施进度缓慢,项目一直未能达到预计收益。截止至2015年1月26日,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仍未能取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对公司电子支付终端设 备运营项目直接产生影响。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2015于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募投项目“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剩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3,123.16万元(含 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 或预计收益的情 况和原因(分具 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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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原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南京)的实施进度未能达到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具体原因为:政府原本规定的项目 土地建设规划要点由“建筑容积率 0.7≤R≤1.2,建筑密度≤30%,建筑高度≤15 米,绿地率≥45%”变更为“建筑容积率 0.7≤R≤1.2,建筑密度≤30%,建筑高度≤10 米, 绿地率≥45%”,建设规划要点的变更导致南京项目土地的原定建设方案无法正常实施,且根据新的建设规划要点,项目地块已经无法满足公司使用需求。该项目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经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将该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资金分别迁移至深圳、苏州两地实施,其中在深圳,由公司通过租赁厂房的方 式实施电子支付设备生产中心;在苏州,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电子支付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6 年6 月29 日,“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及“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将有利于实现 新技术研发和产能扩张,完善售后服务,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在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行业领先地位。2017 年2 月9 日,公司取得该项 目产业园区的不动产权证书。项目运营还存在以下问题:
(1)持续运营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人才招聘方面,公司人力资源部已通过与多家人力资源公司合作,并为相关人才提供较优的薪资福利待遇,但实际招聘结果与 预期相差较大,人员入职后流失率也较高。虽然苏州、南京有众多高等院校,人才储备较充足,但相关人才毕业后更倾向于前往上海、南京、苏州等大城市就业,苏 州子公司位于镇级区域花桥,对人才缺乏聚集效应。目前中高端人才招聘已成为当地所有企业所面对的共同难题。
(2)苏州新国都位于花桥经济开发区的金融服务外包基地,整个区域的公共交通设施还不完善,员工出行以及客户来访较不便。目前整个区域暂无相关配套设施, 当地企业或园区需自配便利店及餐厅以满足员工基本生活需求。由于员工在当地生活工作不便利,对公司人员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
(3)苏州研发中心自运营后,公司面临该项目管理成本较高、沟通效率差强人意的困难。由于苏州新国都与深圳总部及生产基地有较远的物理距离,日常两地工作 沟通安排大部分通过电话会议形式进行,项目团队之间的沟通效率不高,特别在苏州研发中心运营初期,在新项目研讨、项目困难解决等方面效果不佳(详见公告编 号-2017-127)。
| 1、用超募资金增资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技术”)开展“电子支付服务项目”,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为:随着2 号令的推行,国内 | |
|---|---|
| 第三方支付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且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易联技术开展电子支付服务项目,主要是为了推进小额支付运营业务的进展,计划申领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 | |
| 由于公司的小额支付运营业务受到阻碍,导致本项目无法实际开展,造成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2012年8月27日,经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 |
| 《审议终止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电子支付服务项目”并退回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1亿元的议案》,终止该项目的实施,以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 | |
| 2、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2010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 | |
| 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内非金融机构从事网上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服务等业务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证书。电子支 | |
| 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运营内容主要为与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基于“羊城通”公交卡的小额支付合作运营业务,以及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 | |
| 由于受到2号令实施和审批进度的影响,以及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在申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的进度限制,本项目的实施进度缓慢,项目一直未能达到预计收益。 | |
| 项目可行性发生 | 截止至2015年1月26日,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仍未能取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对公司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直接产生影响。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2015 |
| 重大变化的情况 | 于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募投项目“电子支付终端设备 |
| 说明 | 运营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剩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3,123.16万元(含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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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6年6月27日公司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签署《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敏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 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与蔡敏女士于2012年12月签订的《股权受 让合同》约定,新国都受让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20%股权。后蔡敏女士将其持有的瑞柏泰80%股权全部转让至其设立并控制的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柏士泰”)。考虑到自公司受让瑞柏泰20%股权后,公司和瑞柏泰的业务合作、团队整合等方面未达预期,同时公司和瑞柏泰的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战略 存在差异,经公司、蔡敏女士及柏士泰友好协商,各方一致同意,由柏士泰受让公司持有瑞柏泰的全部股权,包括公司根据《股权受让合同》受让的瑞柏泰20%的 股权及柏士泰依据相关合同及协议应无偿转让给公司的瑞柏泰的4%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2,860万元,于2016年9月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2016 年12 月28 日,经各方协商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蔡敏及柏士泰签署《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敏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关 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股权回购价格的支付约定修改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七个自然月内, 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回购款2,360 万元”,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
|
|---|---|
| 1、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1年3月2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软件 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于2011年4月1日使用超募资金1亿增资新国都软件公司。(注:现已更名为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8月27日, 经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审议终止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电子支付服务项目”并退回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1亿元的议案》,终止 该项目的实施。 2、本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的议案》,同意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营运资金(超募资金)中支出1.35亿元人民币,以货币资金形式对苏州新国都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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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4,5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11年10月,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支取人民币4,5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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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募资金的金 额、用途及使用 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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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3,7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12年8月,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支取人民币3,7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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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于2012 年12 月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审议收购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2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向蔡敏女士购买其所持瑞柏泰公司20%股权。2013 年1 月5 日,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2,000 万元。新国都受让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20%股权后, 蔡敏女士将其持有的瑞柏泰80%股权全部转让至其设立并控制的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士泰”)。2016 年6 月27 日公司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 限公司股东签署《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敏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考虑到自公司受让瑞柏泰20%股权后,公司和瑞柏泰的业务合作、团队整合等方面未达预期,同时公司 和瑞柏泰的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战略存在差异,经公司、蔡敏女士及柏士泰友好协商,各方一致同意,由柏士泰受让公司持有瑞柏泰的全部股权,包括公司根据《股 权受让合同》受让的瑞柏泰 20%的股权及柏士泰依据相关合同及协议应无偿转让给公司的瑞柏泰的 4%股权,终止此超募资金项目,股权转让价格为 2,860 万元,本 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具体详见公司 2016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根据《股权回购协议》约定:柏士泰应于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工商手续变更完毕之日起三个自然月内,向新国都支付回购款 2,360 万元;《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支付条款变更为:本次股权 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七个自然月内,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回购款 2,360 万元。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及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所得款项将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招商银行车公庙支行账户于2017 年3 月31 日和2018 年2 月28 日分别收到瑞柏泰回购股权款2,000 万元和360 万元,并于2018 年3 月19 日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2,360 万元归还至公司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8 年6 月29 日,公司收到瑞柏泰回购股权尾款500 万元,截止2018 年6 月30 日,出售瑞柏泰 20%的股权款2860 万元已全部收回,全部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6、本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2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会议还通过了《审议增加投资“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13,000 万元对“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 项目”增加投资,其中 12,184.61 万元由上市超募资金解决,815.39 万元由企业自筹解决,全部投资将以增资形式投入苏州新国都。
7、2015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截止至公告披露日期,超募资金专户—中信银行深圳市市民中心 支行(账号:7442410182600061107)余额为零,公司将其予以注销,注销后公司与相关银行及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终止。
| 终止。 | |
|---|---|
| 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募投项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及部分实施方式的议案》。同 | |
| 意将原位于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中规划的研发中心、客服中心迁移到苏州实施,项目规划的生产中心迁移到深圳宝安区以租赁房屋的方式实施。原投 | |
| 入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总投资15,306万元,扣除投入深圳生产中心的2,500万元,剩余的12,806 万元全部投入苏州新国都,由苏州新国都继续推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 | 进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 |
| 目实施地点变更 | 2017 年10 月31 日,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125):为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 |
| 情况 | 及“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整体的经济收益,经慎重研究,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苏州市变更为深圳市。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 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需要,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未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 |
|
|---|---|
| 1、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募投项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及部分实施方式的议案》。 同意将原位于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中规划的研发中心、客服中心迁移到苏州实施,项目规划的生产中心迁移到深圳宝安区以租赁房屋的方式实施。由 于2011年募集资金投入南京新国都土地使用权1,475.71万元,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本公司将投入南京新国都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1,475.71万元转为公司 自筹资金投入,并用自有资金归还募集资金,公司于2012年5月2日和2012年5月3日办理银行资金归还手续。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方式调整 情况 |
|
| 2、2012年8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方式的公告》,决定将项目中原计划在一类办事处北京、 上海、广州、青岛购置办公用房作为办工场所改为租赁实施(公告编号2012-28)。 |
|
| 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1,293万元,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大华核字 [2010]240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自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确认,经本公司2011年3月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 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1,293万元,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办理了银行资金置换手续。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先期投入及置 换情况 |
|
| 公司分别于2016 年7 月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及2016 年8 月15 日召开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性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超募资金项目(收购瑞柏泰公司20%股权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资金使用期间不超过12 个月。截止至2018 年2 月28 日,公司收到瑞柏泰回购股权款2,360 万元,并于2018 年3 月19 日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2,360 万元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
| 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情况 |
|
| 项目实施出现募 集资金结余的金 额及原因 |
1、“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建设,节余资金829.6万(含利息)。项目原计划在一类办事处北京、上海、青岛、广州购置办公用房作为办公场地 使用,现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将原计划购置房产的实施方式改为通过租赁房产来实施,因此节约了项目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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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该项目公司原计划投资5,621万元,原计划完成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由于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第2号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内非金融机构从事网上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 单服务等业务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证书。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运营内容主要为与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基于“羊城 通”公交卡的小额支付合作运营业务,以及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由于受到2号令实施和审批进度的影响,以及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在申领预付卡 发行与受理牌照的进度限制,本项目的实施进度缓慢,项目一直未能达到预计收益。截止至2015年1月26日,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仍未能取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 照,对公司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产生直接影响。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 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募投项目“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剩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资金转出当日银 行结息余额为3,123.16万元(含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 公司于2019 年4 月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9 年5 月16 日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19 年6 月30 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 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合计36,640,351.89 元已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全部注销。 |
|
| 尚未使用的募集 资金用途及去向 |
|
| 无 | |
| 募集资金使用及 披露中存在的问 题或其他情况 |
2 、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总额 | 44,462.00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9.48 |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44,526.17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0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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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已变更项 目(含部分变 更) |
调整后投 资总额 (1) |
截止期末累 计投入金额 (2) |
截止期末投 资进度(3)= (2)/(1) |
项目可行性 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 |
||||||
|---|---|---|---|---|---|---|---|---|---|---|
| 承诺投资项目和 超募资金投向 |
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总额 |
本年度投入 金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 计效益 |
|||||
| 承诺投资项目 | ||||||||||
| 1.收购公信诚丰 100%股权项目 |
否 | 44,462.00 | 44,516.69 | 100.12% | 2016-8-15 | 4,004.45 | 否 | 否 | ||
| 2. 项目节余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
否 | 9.48 | 9.48 | 不适用 | 否 | |||||
| 44,462.00 | 9.48 | 44,526.17 | 100.12% | 4,004.45 | ||||||
| 合计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 或预计收益的情 况和原因(分具 体项目) |
2019 年在整体经济形势出现下行压力情况下,长沙公信诚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业务开拓不达预期等不利因素影响,实际经营情况未达预期,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的盈利预测,2019 年末已对公司合并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14,794.01 万元。 |
|||||||||
| 项目可行性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 说明 |
不适用 | |||||||||
| 超募资金的金 额、用途及使用 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 情况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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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投入350,000,000 元先行用于支付收购长沙公信诚丰信息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7] 003808 号《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2、2017 年10 月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收购长沙公信诚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350,000,000 元,并于2017 年10 月26 日,从募集户将预先投入自筹资 金金额为人民币350,000,000 元转入公司基本户,完成置换(公告2017-118)。 |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先期投入及置 换情况 |
|
| 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情况 |
不适用 |
| 项目实施出现募 集资金结余的金 额及原因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7]1146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的批复》文件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3 位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18.22 元,股款共计人民币455,5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10,880,000 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444,620,000 元,截止2019 年6 月30 日,募 集资金账户利息净收入641,731.93 元,累计支出445,261,731.93 元,结余为0。 |
| 尚未使用的募集 资金用途及去向 |
2019 年4 月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非公开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19 年6 月30 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合计94,790.33 元已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 户已全部注销。 |
| 募集资金使用及 披露中存在的问 题或其他情况 |
无 |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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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单位:万元
| 对应的原承诺项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 | 本年度实际投入 | 截止期末实际累 | 截止期末投资进 | 项目达到预定可 | 本年度实现的效 | 是否达到预计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 | |
|---|---|---|---|---|---|---|---|---|---|
| 变更后的项目 | |||||||||
| 目 | 集资金总额(1) | 金额 | 计投入金额(2) | 度(3)=(2)/(1) | 使用状态日期 | 益 | 效益 | 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 1.电子支付技术 | 702.44 | ||||||||
| 产研基地建设项 | 电子支付技术产 | 15,306.00 | 16,001.82 | 104.55% |
2016-6-30 | 否 |
否 | ||
| 研基地建设项目 | |||||||||
| 目 | |||||||||
| 2.电子支付技术 | |||||||||
| 电子支付技术苏 |
否 |
否 | |||||||
| 苏州研发基地项 | |||||||||
| 目 | 州研发基地项目 | 25,684.61 | - |
26,425.04 |
102.88% |
2016-6-30 | 1,178.74 | ||
| 3.该项目转让 | 收购瑞柏泰公司 | -- | 否 | ||||||
| 20%股权 | 2000.00 | 100% | 2013-1-11 | ||||||
| 增资易联技术开 | |||||||||
| 展电子支付服务 | -- | 是 | |||||||
| 项目 | |||||||||
| 合计 | -- | 40,990.61 | - |
44,426.86 | -- | -- | 1,881.18 | -- |
-- |
| 1、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31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4月26日召开 | |||||||||
| 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募投项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及部分实施方式的议案》, | |||||||||
| 决定将原计划投入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中规划的研发中心、客服中心迁移到苏州实施,项目规划的生产中心迁移 | |||||||||
| 到深圳宝安区实施。其中,公司目前未在深圳获得自有土地使用权,项目规划的生产中心由自建变更为租赁房屋建设。同意将原 | |||||||||
| 位于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中规划的研发中心、客服中心迁移到苏州实施,项目规划的生产中心迁移到深圳宝安区 | |||||||||
| 以租赁房屋的方式实施。原投入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总投资15,306万元,扣除投入深圳生产中心的2,500万元, |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 | |||||||||
| 剩余的12,806万元全部投入苏州项目。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向原募投项目支付的人民币1,475.71万元(主要用于土地使用权 | |||||||||
| 出让金、土地交易税费、建筑方案设计费),已全部用公司自有资金予以置换。 | |||||||||
| 2、2017 年10 月31 日,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125),为提高募集资金投资 | |||||||||
| 项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及“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整体的经济收益,经慎重研究,公司拟将募集资 | |||||||||
|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苏州市变更为深圳市。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需要, | |||||||||
|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未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实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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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3、收购瑞柏泰公司 20%股权项目变更情况:2016 年6 月27 日公司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签署《深圳市新国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敏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考虑到自公司受让瑞柏泰20%股权后,公司和瑞柏泰的业务合作、 团队整合等方面未达预期,同时公司和瑞柏泰的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战略存在差异,经公司、蔡敏女士及柏士泰友好协商,各方 一致同意,由柏士泰受让公司持有瑞柏泰的全部股权,包括公司根据《股权受让合同》受让的瑞柏泰 20%的股权及柏士泰依据相 关合同及协议应无偿转让给公司的瑞柏泰的 4%股权,终止此超募资金项目,股权转让价格为 2,86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根据《股权回购协议》约定:柏士泰应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工商手续变更完毕之日起三个自 然月内,向新国都支付回购款 2,360 万元;《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支付条款变更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 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七个自然月内,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回购款 2,360 万元。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及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所得款项将用于暂时性补 充流动资金。本公司招商银行车公庙支行账户于2017 年3 月31 日和2018 年2 月28 日分别收到瑞柏泰回购股权款2,000 万元和 360 万元,并于2018 年3 月19 日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2,360 万元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增资易联技术开展电子支付服务项目,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为:随着 2 号令的推行,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且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易联技术开展电子支付服务项目,主要是为了推进小额支付运营业务的进展,计划申领预付 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由于公司的小额支付运营业务受到阻碍,导致本项目无法实际开展,造成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2012 年 8 月 27 日,经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审议终止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电子支付服 122.34%务项目”并退 回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1 亿元的议案》,终止该项目的实施,以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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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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