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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Oct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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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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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 2018-172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8 年4 月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 年5 月7 日,公司召开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草案中列明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及行权 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 行权以及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 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3.公司于2018 年5 月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 议对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 案》及《审议向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 当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核实公司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审议对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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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确认激励对 象名单合法有效及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调整价格及数量的说明》,对拟授予的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数量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进行了说 明。由于公司2017 年权益分派于2018 年4 月25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若 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违背本次 激励计划方案的前提下,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故调整后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15.033 元,授予期权数量为10,439,606 份。

4.公司于2018 年9 月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会议同意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行权条件增加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其他内容不变。并于同日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相关公告。

二、 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本公司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77,897,755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 股派1.8 元),该权益分派方 案已于2018 年10 月12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公司拟对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 整:

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适用以 下公式:

派息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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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故经过本次调整,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由15.033 元调整为14.833 元。

三、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对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由15.033 元调整为14.833 元。

五、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 规定。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对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由15.033 元调整为14.833 元。

六、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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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和 授权,以及调整的方法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七、 备查文件

  •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 2、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 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 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 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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