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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Oct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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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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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7-117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46 号)核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000 股新股。截至目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5,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18.2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455,5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0,88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444,620,000 元。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 年9 月30 日出具了亚会A 验字(2017) 002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于2017 年10 月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 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 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截至 2017 年10 月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资金用途
深圳市
新国都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00003154430
0018624321
445,500,000 收购长沙公信诚丰信
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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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分行 100%股权项目

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用于指定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甲方 ” ),乙方为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 乙方 ” ),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机构)(以下简称 “ 丙方 ”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31544300018624321,截止 2017年10月 09日,专户余额为 44,550.0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长沙公信诚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包括上述项目前期投入资金的置换以及后续支付闲置期 间的资金管理等用途,不得擅自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鹏、金田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在不违反其结算业务和管理要求的前提 下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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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仅需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配合查询、提供对账 单及履行相应通知义务,此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无须承担其他任何义务。乙方因 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 方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实际损失。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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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10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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