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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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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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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7-106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国都”)于2017 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 于核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146号)。

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 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 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5号”)、《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 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以下简称“257号文”)等文件的规 定和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会后事项已出具 专项承诺函,相关内容如下:

1 、新国都 2014 年度、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 大华审字 [2015]003904 号、大华审字 [2016]004704 号和大华审字 [2017]003598 号)。

2 、经核查,新国都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 、新国都、新国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4 、新国都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 5 、新国都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 6 、新国都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 7 、新国都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 的人员变化。

    • 8 、新国都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应在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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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申请文件中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除下述所披露的事项外,自发审会日( 2017 年 3 月 22 日)起至本承诺 函出具日,经办新国都业务的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未发生更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新国都 2016 年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2017 年 5 月 24 日,中信证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 [2017]57 号 ) 。中信证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 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 [2011]31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 为。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 ( 七 ) 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 决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 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以中信证券最终收到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为准。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中信证券 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中信证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 开展各项业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作为新国都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 2016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券会在新闻发 布会上宣布对大华等 6 家审计、评估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调查通知书》(深专调 查通字 592 号 / 深专调查通字 2016135 号)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及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达至大华。调查内容涉及 2015 年度证监会对大华执业质量检查过程中被 抽查的两个项目,分别是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报审计项目、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报审计项目,目前处于调查阶段。涉案注册会计师分 别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签字会计师郝丽江、杨倩;诚志股份 有限公司项目签字会计师王力飞、赵添波。上述人员未曾参与新国都项目,此次 立案调查并不会影响新国都项目质量,不影响本次发行。

上述情况不会对新国都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构成实质性障 碍。

除上述外,经办新国都业务的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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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国都没有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 、新国都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的诉 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新国都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 、新国都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新国都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新国都没有发生影响新国都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

14 、新国都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新国都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新国都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 、新国都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 事项。

18 、新国都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 行股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日起至本承诺函 出具日期间,新国都无中国证监会“ 15 号文”、“备忘录 5 号”、“ 257 号文”中所 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 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新国都已对所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新国都向发行对象提供 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新国都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 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询价对象不包括新国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 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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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7 年9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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