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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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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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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7-071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于2017 年5 月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确定以2017 年5 月15 日为授予日,向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 (一) 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已经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
标的种类: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A 股普 通股。
-
标的股票的来源: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新国都股
票。
- 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配情 况如下表: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授予股票期 权的数量 (份) |
占本次授予股 票期权总数的 比例 |
占授予时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
|---|---|---|---|---|---|
| 1 | 汪洋 | 董事、副总裁 | 100,000 | 1.00% | 0.0425% |
| 2 | 韦余红 | 董事、副总裁 | 50,000 | 0.50% | 0.0212% |
| 3 | 赵辉 | 财务总监 | 60,000 | 0.60% | 0.0255% |
| 4 | 童卫东 | 副总裁 | 75,000 | 0.75% | 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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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姚骏 | 副总裁 | 70,000 | 0.70% | 0.0297% |
|---|---|---|---|---|---|
| 6 | 李健 | 副总裁 | 100,000 | 1.00% | 0.0425% |
| 公司经营决策层小计 | 455,000 | 4.55% | 0.1932% | ||
| 第二类人员 | 中层管理人员共59 人 |
5,267,700 | 52.68% | 2.2369% | |
| 第三类人员 | 核心骨干员工共 157 人 |
4,277,300 | 42.77% | 1.8163% | |
| 合计共222人 | 10,000,000 | 100.00% | 4.2464% |
4. 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 票期权数量比例 |
|---|---|---|
| 第1 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12 个月后的第1 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起24 个月内的最后1 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2 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 个月后的第1 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起36 个月内的最后1 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行权期内,若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行权。符 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 销。
(二) 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
公司于2017 年4 月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及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
公司于2017 年5 月9 日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公司于2017 年5 月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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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发表意见确认激励对象名单合法有效及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
二、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一) 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
-
授股票期权:
-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 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
公司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1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 形。
- 公司激励对象最近3 年内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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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222 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 万份股票期权。
三、 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
授予日:2017 年5 月15 日
-
授予价格:24.75 元
3. 本次授予的权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予得股票 期权数量(份) |
占本次授予股票 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授予时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
|---|---|---|---|---|---|
| 1 | 汪洋 | 董事、副总裁 | 100,000 | 1.00% | 0.0425% |
| 2 | 韦余红 | 董事、副总裁 | 50,000 | 0.50% | 0.0212% |
| 3 | 赵辉 | 财务总监 | 60,000 | 0.60% | 0.0255% |
| 4 | 童卫东 | 副总裁 | 75,000 | 0.75% | 0.0318% |
| 5 | 姚骏 | 副总裁 | 70,000 | 0.70% | 0.0297% |
| 6 | 李健 | 副总裁 | 100,000 | 1.00% | 0.0425% |
| 公司经营决策层小计 | 455,000 | 4.55% | 0.1932% | ||
| 第二类人员 | 中层管理人员 共59 人 |
5,267,700 | 52.68% | 2.2369% | |
| 第三类人员 | 核心骨干员工 共157 人 |
4,277,300 | 42.77% | 1.8163% | |
| 合计共222人 | 10,000,000 | 100.00% | 4.2464% |
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
条件的情况。
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2017 年4 月24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布的相关公告。
四、 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按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和授权日的公允 价值,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计量并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因此,实施激励计划将会影响公司未来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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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公司2017 年5 月15 日授予1,00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为 18.85 元,行权价格为24.75 元,根据布莱克-斯克尔斯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授 予1,000 万份的股票期权总成本为332.77 万元,在授权日起的24 个月内摊销完 毕,对各年度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摊销成本 | 期权成本(万 元)(四舍五 入) |
2017 年 (万元) |
2018 年(万元) | 2019 年 (万元) |
|---|---|---|---|---|
| 各年摊销总成本 | 332.77 | 126.21 |
157.60 |
48.95 |
五、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也不为其获得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
六、 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认真核 实后,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孙公司) 任职的公司员工,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激励对象任职资格的规定, 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 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授予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本次核实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2017 年5 月15 日为授予日向 222 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 万份股票期权。
七、 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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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7 年5 月15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 计划》以及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222 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7 年5 月15 日。
八、 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 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
九、 备查文件
-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
况的意见;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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