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XGD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8, 2016
55142_rns_2016-12-28_b217b424-655b-4def-88ae-5ed15b14ad58.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6-132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国都”、“甲方”) 与蔡敏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士泰”、“丙方”)于2016 年6月27日签署《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敏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 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回购 协议”),并于2016年7月26日签署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敏 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
经各方协商及新国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股权 回购协议》中“回购价格的支付”做出调整,并签署《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
一、 《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一 ( ) 股权回购价格的支付
-
2.1 《股权回购协议》第 2.4.1 条对于股权回购价格的支付约定如下:
-
“ 2.4.1 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个自然月内,丙方 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回购款 2,360 万元。”
现拟将上述支付条款变更为:
- “ 2.4.1 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七个自然月内,丙方 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回购款 2,360 万元。各方一致同意,上述支付期限 的变更为最终调整,任何一方不得就支付期限进行变更。”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二 ) 协议一致性
-
2.1 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以《股权回购协议》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条 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保证及承诺条款、保密条款等。
-
2.2 本补充协议作为《股权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与《股权回购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股权回购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 协议内容为准。
( 三 ) 协议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4.1 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
4.1.1 本补充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署且待本次 交易获得甲方董事会的有效批准后,方可生效。
-
4.1.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本补充协议第 4.1.1 条所述的 生效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
二、 备查文件
-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
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敏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
-
-
关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12 月28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