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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n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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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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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6-079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5 月11 日于巨 潮资讯网发布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报告》,经事后核查,现对披露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如下:
- 原公告:“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二)前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更正前:
- 1、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升公司销售实力,属于基础性投入,不直接产生效益, 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2、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
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位于深圳的生产基地项目是属于公司产供销 整体经营的一个环节,无法单独计算收益。
3、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资产运转能力和支付能力,提高公司经营抗 风险能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更正后:
- 1、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升公司销售实力,属于基础性投入,不直接产生效益,
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2、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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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资产运转能力和支付能力,提高公司经营抗 风险能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 原公告:“四、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照情况” 更正后增加:
(二)由于公司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 项目在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1-3 月未完工,定期报告及披露文件中将 各年度实际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分别披露为“0”、“不适用”,未考虑项目 未完工状态下已经产生的部分收益,对披露口径理解存在差异。基于充分信息披 露原则,公司补充披露了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 发基地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实现的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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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公告:“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更正前:
| 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 | 截止日投 | 最近三年一期实现效益 | 最近三年一期实现效益 | ||||||
|---|---|---|---|---|---|---|---|---|---|
| 资项目累 | 截止日累计 | ||||||||
| 诺益 | 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产能利 用率 |
承效 | 2013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6 年1-3 月 |
||
| 实现 | |||||||||
| --- | |||||||||
| 1 | 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注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不适用 | |
| 2 | 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注2)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69.32 | 159.10 | 204.94 | 36.67 | 902.17 | 否 |
| 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注 3) |
|||||||||
| 3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 | 不适用 | |
| 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注 3) |
|||||||||
| 4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 | 不适用 | |
| 5 | 收购瑞柏泰公司20%股权(注4) | 不适用 | 适用 | 216.85 | 263.23 | 393.65 | 13.01 | 886.74 | 否 |
| 6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 | 不适用 |
| 7 | 项目结余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 | 不适用 |
| 合计 | 486.17 | 422.33 | 598.59 | 49.68 | 1,788.91 | ||||
注1: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作出承诺,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属于公司产供销整体经营的一个环节,属于基
础性投入,不直接产生效益,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预计效益。
注2: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作出承诺,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年均利润739.25 万元, 项目未达预计效益的原因:2010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 号令”),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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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从事网上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服务等业务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证书。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运营内容主要 为与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基于“羊城通”公交卡的小额支付合作运营业务,以及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由于受到2 号令实施和审批进度的影响,以及广 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在申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的进度限制,本项目的实施进度缓慢,项目一直未能达到预计收益。截止2015 年1 月26 日,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仍未能取得预付 卡发行与受理牌照,对公司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直接产生影响。由于POS 机的采购价格不断下降,原先部分采用租赁POS 机的商业银行、第三方客户已改为采购POS 机,导 致公司的设备租赁服务收入逐渐萎缩。综上因素,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实际实现的收益未达到预计收益。
注3: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和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作出承诺,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 设项目位于深圳的生产基地项目部分是属于公司产供销整体经营的一个环节,无法单独计算收益;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位于苏州的研发基地项目部分和电子支付技术苏 州研发基地项目目前尚未完工,无法计算收益。
注4:该项目2016 年1-3 月实现效益系根据瑞柏泰公司2016 年1-3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本公司持股比例计算得出。瑞柏泰承诺在2012-2014 年期间,每个完整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50 万元,且在2012 年7 月起至2015 年12 月瑞柏泰完成累计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
更正后:
| 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 | 截止日投 | 最近三年一期实现效益 | 最近三年一期实现效益 | ||||||
|---|---|---|---|---|---|---|---|---|---|
| 资项目累 | 截止日累计 | ||||||||
| 诺益 | 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产能利 用率 |
承效 | 2013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6 年1-3 月 |
||
| 实现效 | |||||||||
| --- | |||||||||
| 1 | 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注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不适用 | |
| 2 | 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注2)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69.32 | 159.10 | 204.94 | 36.67 | 902.17 | 否 |
| 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注 3) |
|||||||||
| 3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78.37 | 84.00 | -32.62 | -26.99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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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注 3) |
|||||||||
|---|---|---|---|---|---|---|---|---|---|
| 4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69.12 | 74.09 | -28.77 | -23.80 | 否 | |
| 5 | 收购瑞柏泰公司20%股权(注4) | 不适用 | 适用 | 216.85 | 263.23 | 393.65 | 13.01 | 886.74 | 否 |
| 6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 | 不适用 |
| 7 | 项目结余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 | 不适用 |
| 合计 | 486.17 | 274.84 | 756.68 | -11.71 | 1738.12 | ||||
注1: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作出承诺,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属于公司产供销整体经营的一个环节,属于基 础性投入,不直接产生效益,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预计效益。
注2: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作出承诺,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年新增税后利润810.57 万元(年新增税前利润927 万元),项目未达预计效益的原因:2010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 号令”),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内非金融机构从事网上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服务等业务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证书。电子支付 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运营内容主要为与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基于“羊城通”公交卡的小额支付合作运营业务,以及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由于受到2 号 令实施和审批进度的影响,以及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在申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的进度限制,本项目的实施进度缓慢,项目一直未能达到预计收益。截止2015 年1 月26 日,广 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仍未能取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对公司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直接产生影响。由于POS 机的采购价格不断下降,原先部分采用租赁POS 机的商业银行、 第三方客户已改为采购POS 机,导致公司的设备租赁服务收入逐渐萎缩。综上因素,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实际实现的收益未达到预计收益。
注3: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和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作出承诺,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 设项目及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目前尚未完工, 实现的效益未达到预计效益。
注4:该项目2016 年1-3 月实现效益系根据瑞柏泰公司2016 年1-3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本公司持股比例计算得出。瑞柏泰承诺在2012-2014 年期间,每个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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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50 万元,且在2012 年7 月起至2015 年12 月瑞柏泰 完成累计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 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在今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加强审核力度,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6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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