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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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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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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0 号)及《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规定,深圳市 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编制了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现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0]129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43.33 元。截至 2010 年 10 月 13 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69,328.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 46,945,065.67 元,募集资金净额 646,334,934.33 元。
(一)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该项募集资金截止 2010 年 10 月 13 日已全部到位,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立信大华验字[2010]12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前次募集资金管理和存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深圳 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 《管理办法》经 2009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经 2013 年 7 月 3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各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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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和 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时 候,严格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及时知会保荐机构,随时接受保荐代 表人的监督。
2、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存款 类型 |
||||
|---|---|---|---|---|
|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金额 | |
|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兴业银行 深圳科技支行 |
337040100100164071 | 活期 | 9,208.81 |
| 定期 | 5,623,598.95 | |||
| 中国银行公园 大地支行 |
773159342121 | 活期 | 111,752.00 | |
| 定期 | --- | |||
| 苏州新国都电子技 术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深圳 市民中心支行 |
7442410182600079710 | 活期 | 1,052,635.57 |
| 定期 | 68,237,670.21 | |||
| 合计 | 75,034,865.54 |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 1。
-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1、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募投项目 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及部分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将原位于南京的“电子 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中规划的研发中心、客服中心迁移到苏州实施,项目规划的生产中心 迁移到深圳宝安区以租赁房屋的方式实施。原投入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总投资 15,306 万元,扣除投入深圳生产中心的 2,500 万元,剩余的 12,806 万元全部投入苏州项目。 2、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募投项 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及部分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将原位于南京的 “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中规划的研发中心、客服中心迁移到苏州实施,项目规划的生 产中心迁移到深圳宝安区以租赁房屋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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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四)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超募的资金为人民币 41,016.49 万元。
1、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增 资的议案》,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 日使用超募资金 1 亿增资新国都软件公司。(注:现已更 名为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2012 年 8 月 27 日,经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审议终止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电子支付服务项目”并退回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营运资金 1 亿元的议案》,终止该项目的实施。
2、本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 设“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的议案》,同意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超募资金) 中支出 1.35 亿元人民币,以货币资金形式对苏州新国都投资。
3、本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超幕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幕资金 4,500 万元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2011 年 10 月,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支取人民币 4,5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4、本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审 议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幕资金 3,700 万元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2012 年 8 月,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支取人民币 3,7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
5、本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审议收购 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 2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向 蔡敏女士购买其所持瑞柏泰公司 20%股权。2013 年 1 月 5 日,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 2,000 万元。
6、本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超幕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幕资金 8,200 万元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会议还通过了《审议增加投资“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人民币 13,000 万元对“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增加投资,其中 12,184.6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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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由上市超募资金解决,815.39 万元由企业自筹解决,全部投资将以增资形式投入苏州新 国都。
(五)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 1,293.00 万元,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大华核字[2010]2404 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自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确认,经本公司 2011 年 3 月 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 1,293.00 万元,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办理了银行资金置换手 续。
(六)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情况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6,334,934.33 元,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累计利 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 58,044,051.51 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29,344,120.30 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5,034,865.54 元。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主要原因为部 分项目尚在建设当中,公司将按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 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 方法一致。
(二)前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 1、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升公司销售实力,属于基础性投入,不直接产生效益,无法单独
核算效益。
- 2、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
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位于深圳的生产基地项目是属于公司产供销整体经营
的一个环节,无法单独计算收益。
- 3、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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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资产运转能力和支付能力,提高公司经营抗风险能力,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收购瑞柏泰公司 20%股权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未达到承诺累计收益。瑞柏泰承诺在 2012-2014 年期间,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550 万元,且在 2012 年 7 月起至 2015 年 12 月瑞柏泰完成累计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瑞柏泰公司实际在 2012-2014 年完成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286.04 万元、1,089.52 万元和 1,315.94 万元,在 2012 年 7 月起至 2015 年 12 月间实际累计完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300.86 万元。
除该项目外,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中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效益情况作出承诺。
四、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照情况
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募集资金当年使用披露为 11,987.33 万元,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 况调整为 11,341.23 万元,其中资金使用调减 1,475.71 万元, 调增 829.61 万元。
资金调减 1,475.71 万元,原因为: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由于 2011 年募集 资金投入南京新国都土地使用权 1,475.71 万元,2012 年度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将 投入南京新国都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 1,475.71 万元转为公司自筹资金投入,并用自有资金归 还募集资金,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 日和 2012 年 5 月 3 日办理银行资金归还手续。当年定期 报告未反映自有资金冲回募集资金。
资金使用调增 829.61 万元,原因为: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终结,公司于 2012 于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余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结余资 金 829.61 万元(含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当月办理银行转账手续。当期定期报告 未披露。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其他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 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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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储情况,不存在募 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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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截至2 | 截至2 | 截至2 | 截至2 | 截至2 | 截至2 | 016年3月31日 | 016年3月31日 | 016年3月31日 | 016年3月31日 | 016年3月31日 |
|---|---|---|---|---|---|---|---|---|---|---|
| 编制单位: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募集资金净额 | 64,633.49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62,934.41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62,934.41 | |||||||
| 2011年度: | 7,106.55 | |||||||||
| 2012年度: | 11,341.23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2013年度: | 7,943.25 | |||||||
| 2014年度: | 25,320.24 | |||||||||
| 2015年度: | 9,697.90 | |||||||||
| 2016年度一季度: | 1,525.24 |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 |
|||||||
| 序 号 |
承诺投资项 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 诺投资金 额 |
募集后承 诺投资金 额 |
实际投资金额 (注1) |
募集前承 诺投资金 额 |
募集后承 诺投资金 额 |
实际投资金 额(注1)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 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 1 | 运营销售 服务网络建 设项目 |
2,690.00 | 2,690.00 |
1,967.88 | 2,690.00 | 2,690.00 | 1,967.88 | -722.12(注2) | 2012年12月10日 | |
| 2 | 电子支付 终端设备运 营项目 |
5,621.00 | 5,621.00 |
3,041.83 | 5,621.00 | 5,621.00 | 3,041.83 | -2,579.17(注3) | 不适用 | |
| 3 | 电子支付 技术产研基 地建设项目 |
15,306.00 | 15,306.00 |
15,435.82 | 15,306.00 | 15,306.00 | 15,435.82 | 129.82(注4) | 201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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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 | 电子支付技术苏 州研发基地项目 |
25,684.61 | 20,136.11 | 25,684.61 | 20,136.11 | -5,548.50(注4) | 2016年6月30日 | |||
|---|---|---|---|---|---|---|---|---|---|---|
| 5 | 收购瑞柏泰公司 20%股权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2013年1月11日 | ||||
| 6 | 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
16,400.00 | 16,400.00 | 16,400.00 | 16,400.00 | 不适用 | ||||
| 7 | 项目结余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
3,952.77 | 3,952.77 | 3,952.77 | 3,952.77 | 不适用 | ||||
| 合计 | 23,617.00 | 71,654.38 | 62,934.41 | 23,617.00 | 71,654.38 | 62,934.41 | -8,719.97 |
注 1:实际投资金额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
注 2: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同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差额较大的原因是:
项目原计划在一类办事处北京、上海、青岛、广州购置办公用房作为办公场地使用,现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将原计划购置房产的实施方式改为通过 租赁房产来实施,因此节约了项目成本。公司于 2012 于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结余资金 829.61 万元(含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 3: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同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差额较大的原因是:2010 年 6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第 2 号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 号令”),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内非金融机构从事网上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服务等业务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证书。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运营内容主要为与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 基于“羊城通”公交卡的小额支付合作运营业务,以及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由于受到 2 号令实施和审批进度的影响,以及广州羊城通有 限公司在申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的进度限制,本项目的的实施进度缓慢,项目一直未能达到预计收益。截止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广州羊城通有限 公司仍未能取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对公司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直接产生影响。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 2015 于 1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终止部分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注 4: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和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同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差额较大的原因是:项目尚未完工, 工程进度款尚未支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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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
编制单位: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 | 截止日投 | 最近三年一期实现效益 | 最近三年一期实现效益 | ||||||
|---|---|---|---|---|---|---|---|---|---|
| 资项目累 | 截止日累计 | ||||||||
| 诺益 | 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产能利 用率 |
承效 | 2013年度 | 2014年度 | 2015年度 | 2016年1-3 月 |
||
| 实现 | |||||||||
| --- | |||||||||
| 1 | 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注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不适用 | |
| 2 | 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注2)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69.32 | 159.10 | 204.94 | 36.67 | 902.17 | 否 |
| 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注 3) |
|||||||||
| 3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 | 不适用 | |
| 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注 3) |
|||||||||
| 4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 | 不适用 | |
| 5 | 收购瑞柏泰公司20%股权(注4) | 不适用 | 适用 | 216.85 | 263.23 | 393.65 | 13.01 | 886.74 | 否 |
| 6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 | 不适用 |
| 7 | 项目结余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 | --- | --- | 不适用 |
| 合计 | 486.17 | 422.33 | 598.59 | 49.68 | 1,788.91 | ||||
注 1: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作出承诺,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属于公司产供销整体经营的一个环节,属于
基础性投入,不直接产生效益,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预计效益。
注 2: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作出承诺,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年均利润 739.25 万元, 项目未达预计效益的原因:2010 年 6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 号令”),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内非 金融机构从事网上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服务等业务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证书。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运营内容主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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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基于“羊城通”公交卡的小额支付合作运营业务,以及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由于受到 2 号令实施和审批进度的影响,以及广州羊 城通有限公司在申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的进度限制,本项目的实施进度缓慢,项目一直未能达到预计收益。截止 2015 年 1 月 26 日,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仍未能取得预付卡发 行与受理牌照,对公司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直接产生影响。由于 POS 机的采购价格不断下降,原先部分采用租赁 POS 机的商业银行、第三方客户已改为采购 POS 机,导致 公司的设备租赁服务收入逐渐萎缩。综上因素,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实际实现的收益未达到预计收益。
注 3: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和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作出承诺,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 设项目位于深圳的生产基地项目部分是属于公司产供销整体经营的一个环节,无法单独计算收益;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位于苏州的研发基地项目部分和电子支付技术苏 州研发基地项目目前尚未完工,无法计算收益。
注 4:该项目 2016 年 1-3 月实现效益系根据瑞柏泰公司 2016 年 1-3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本公司持股比例计算得出。瑞柏泰承诺在 2012-2014 年期间,每个完整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550 万元,且在 2012 年 7 月起至 2015 年 12 月瑞柏泰完成累计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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