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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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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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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 2015-059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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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215,480 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6% ;本次 行权采取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 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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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经 201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已获授股 票期权的 14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 1,215,480 份股票期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决策程序和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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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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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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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 年5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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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46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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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400 份,授予价格为每股 15.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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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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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满12 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 个月内分3 期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 票期权数量比例 |
||
|---|---|---|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
| 第1 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12 个月后的第1 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起24 个月内的最后1 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第2 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 个月后的第1 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起36 个月内的最后1 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3 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36 个月后的第1 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起48 个月内的最后1 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 年2 月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进行了相应修订,并于2014 年4 月9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2014 年4 月29 日召开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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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市 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 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 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 年5 月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4 年7 月3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登记的公 告》。
6、公司于2015 年1 月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本次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 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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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7、2015 年2 月2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审核确认,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中五名离职人员的股票期权注 销事宜已办理完毕,公司同日披露了《关于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 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15 年3 月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 及公司《201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中关于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9、2015 年4 月2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审核确认,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对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的关于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 部分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5.32 元调整为15.22 元相关事宜已经办理完 毕。
10、2015 年5 月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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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46 名激励对象行权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期的行权条件,董事会同意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215,480 份,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的说明
|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 |
|---|---|
|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1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三)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1、本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
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3 年、2012 年、201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平均净利 润为6,361.41 万元,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平均净利润5,839.30 万元,股票期权等待 期内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分别为7,958.14万元和6,870.82万元, 均高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且不为负,满足行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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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 2、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的公司业绩条件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488.51 万元,公司201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以2013 年 净利润为6,870.82 万元,2014 年扣除非经常 净利润为基数,2014 年相对于2013 年的净利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相比2013 年增长为53.08%, 润增长率不低于10%;2014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 满足行权条件。公司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产收益率不低于5.0%。 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43%,高 于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5%,满足行权条件。 3、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被激励对象在申请行权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考 146 名激励对象2014 年度考核结果合格,满足 核结果为合格并符合公司相关绩效管理规定 行权条件。 时才能进行行权。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已满足, 并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三、可行权股票来源、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一)股票来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 授予股票期 权的数量 (份) |
|||||
|---|---|---|---|---|---|
| 占股票期权总 数的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1 | 童卫东 | 副总裁 | 30,000 | 0.49% | 0.03% |
| 2 | 汪洋 | 副总裁 | 30,000 | 0.49% | 0.03% |
| 3 | 韦余红 | 副总裁 | 30,000 | 0.49% | 0.03% |
| 4 | 赵辉 | 财务总监 | 24,000 | 0.39% | 0.02% |
| 5 | 李艳芳 | 董事会秘书 | 20,000 | 0.33% | 0.02% |
| 公司经营决策层小计 | 134,000 | 2.20% | 0.12% | ||
| 第二类人员 | 中层管理人员共 114人 |
1,028,920 | 16.93% | 0.90% | |
| 第三类人员 | 核心骨干员工共 27人 |
52,560 | 0.86% | 0.05% | |
| 合计 | 1,215,480 | 20%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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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22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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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期限:公司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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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期限从2015 年5 月9 日至2016 年5 月9 日止。
(五)可行权日: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 权日,并按《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8 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 权》的规定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 期内自主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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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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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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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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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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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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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 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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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已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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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 定发展。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1、经过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公司 146 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 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215,480 份。
六、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行权 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及全体获授首次 股票期权的146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行权的条件,可在行权期内自 主行权,具体行权时间尚需遵守可行权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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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期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后,公司股权分别 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行权专户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使用的资金存储于行 权专户。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九、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 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 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十、本次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因此 增加1,849.96 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121.55 万股计121.55 万元, 资本公积增加1,728.41 万元,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各期损益没有影响。
十一、备查文件
-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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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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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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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5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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