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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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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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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 2015-026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公司于2014 年2 月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进行了相应修订,并于2014 年4 月9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2014 年4 月29 日召开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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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 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 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 年5 月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4 年7 月3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登记的公 告》。
6、公司于2015 年1 月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本次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 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 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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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5 年2 月2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审核确认,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中五名离职人员的股票期权注 销事宜已办理完毕,公司同日披露了《关于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 完成的公告》。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14 年5 月5 日,公司召开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审 议201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2013 年12 月31 日公司总股 本114,3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 年7 月1 日实施完毕。
2015 年3 月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 议案》。现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 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P = P0 - V = 15.32 元 - 0.10 元 = 15.22 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32 元调整 为15.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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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实质 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201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中关于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审议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 案》时,公司董事会8 名董事中的2 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2015 年3 月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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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及《201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中关于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201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中关于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的相 关事项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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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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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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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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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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