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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May 1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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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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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4-071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 2014 年 4 月 29 日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范围。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公司 A 股普通股。
2、标的股票的来源: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的新国都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包 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 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配如下表:
| 激励对象 | 获授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万份) |
约占本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比例(%) |
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员工(159人) |
6,463,400 | 97% | 5.66% |
| 预留股票期权份数 | 200,000 | 3.00% | 0.17% |
| 合计 | 6,663,400 | 100% | 5.83% |
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易敏、 李晶旺、段挺东、涂祥 荣、马垚鑫、李维、梁仰忍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 整。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159 人调整为 152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数由 646.34 万份调整为 622.84 万份,预留股票 期权数 20 万份不变。
调整后的具体分配如下表:
| 激励对象 | 获授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万份) |
约占本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比例(%) |
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员工(152人) |
6,228,400 | 96.89% | 5.45% |
| 预留股票期权份数 | 200,000 | 3.11% | 0.17% |
| 合计 | 6,428,400 | 100% | 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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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
||
|---|---|---|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
| 第1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 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 止 |
20% |
| 第2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 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 止 |
40% |
| 第3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 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 止 |
40% |
(2)预留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
|
|---|---|---|
| 行权时间 | ||
| 第1个行权期 | 自该部分预留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第 1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1 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2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 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 止 |
50% |
在行权期内,若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 权行权。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 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易敏、 李晶旺、段挺东、涂祥 荣、马垚鑫、李维、梁仰忍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 整。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159 人调整为 152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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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数由 646.34 万份调整为 622.84 万份,预留股票 期权数 20 万份不变。
(三)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进行了相应修订,并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市 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 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 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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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对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4 年5 月9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第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 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规 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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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 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152 名激励对象授予622.84 万份股 票期权,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4 年5 月9 日。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认真核实后,认为:
1、鉴于激励对象易敏、 李晶旺、段挺东、涂祥荣、马垚鑫、李 维、梁仰忍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激 励对象人数由 159 人调整为 152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权 益总数由 646.34 万份调整为 622.84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 20 万份不 变。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公司员工,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对激励对象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激励对象易敏、 李晶旺、段挺东、涂祥荣、马垚鑫、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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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仰忍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授 予股票期权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 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程序;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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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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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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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授 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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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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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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