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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Dec 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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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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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2-045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都”或“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募投项目电子支 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及部分实施方式的议案》,议案同 意公司变更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实施 地址,原投入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总投资15306 万 元,扣除投入深圳生产中心的2500 万元,剩余的12806 万元全部投 入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以下简称“苏州项目”)。增加投 入后,苏州项目使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累计投入达到人民币26306 万元。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 年4 月6 日在巨潮网披 露的《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终端研发中心和生产 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已向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电子 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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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地点及部分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已经公司201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就深圳市新国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终端研发中心及生产中心建设项目之研发中 心建设的投资资金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存放机构”)以及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671564000185,截至2012 年 10 月19 日,专户余额为128,06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深圳市 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终端研发中心及生产中心建设项 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其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利率执行,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持续督导专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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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 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新国都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栋、王友安及持续 督导专员王林可以在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募集资金 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新国都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新国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新国都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六、新国都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 之间确定)的,新国都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 导专员。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的,应将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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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要求向新国都、募集资金存 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 户情形的,新国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中信证券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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