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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y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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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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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 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鉴于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审议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拟授 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7.21元调整为15.033元,拟授予的期权数量由 5,800,000份调整为10,439,606份。
二、 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 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审议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8名董事中的2名关联董事汪洋先生、 韦余红先生已回避表决。
鉴于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审议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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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 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4.691元调整为13.634元,期权数量由4,777,700份 调整为8,599,547份。
三、 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 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审议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8名董事中的2名关联董事汪洋先生、 韦余红先生已回避表决。
鉴于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审议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 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1.671元调整为17.512元,期权数量由2,896,000份 调整为5,212,610份。
四、 关于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5月11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 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的条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以授予价格15.033元向34名激励对 象授予10,439,606份股票期权,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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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
五、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相关资料,根据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 联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嘉联支付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需求,嘉联支付拟 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0亿元的授信总额,有利于保障嘉联支付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 供应,避免流动资金风险的需要,节约审批时间及审批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审议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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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8 年5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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