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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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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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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17 年5 月5 日届满。根据 股东代表刘祥先生提名,推荐梅培培、刘佳佳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候选人。

经审核上述2 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不存在违反《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且第四届监事会成员构成满足《公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换届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梅培培、刘佳佳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二、 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公司的实际 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利润分配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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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三、 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度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加强了管理创新及风 险防范方面的制度建设。目前公司内控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 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 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监事会同意《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 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 观、公正。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 机构。

六、 关于公司2016年度资产核销及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意见

公司在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对部分资产损失予以核销及对大额资产减值进 行计提。本次核销应收账款441,874.10元,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420,325.50 元,因此会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21,548.60元的影响;存货核销金额

2,418,133.20元,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19,836.29元的影响;固定资产核销 32,801.66元,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32,801.66元的影响;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共计34,198,564.91元,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34,198,564.91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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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及 大额资产减值计提的情况,认为本次核销及大额减值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的财务真实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核销后公司财务部将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的 备查账,不影响债权清收工作。

本次资产核销及大额资产减值计提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16年度资产核销及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议案》。 七、 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 以注销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针对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 条件及注销第一期可行权期权份额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认定未达到行权条件及办理注销程序合法 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本次确认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满足行权条件及注销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 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八、 关于拟对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保障子公司 经营融资需求和日常业务开展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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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关于拟对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九、 关于2017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结合2017年经营规划对公司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全年银行授信需求设立总额度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有利于 保障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供应,避免流动资金风险的需 要,节约审批时间及审批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2017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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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 见的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栾承岚 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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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4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