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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Dec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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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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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注销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原激励对象李小泉、孙翀、雷平、付佳德、黄栩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故公司对原激励对象李小泉、孙翀、雷平、付佳 德、黄栩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中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 尽职。
本次注销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 的议案》。
二. 关于注销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原激励对象雷平、黄栩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故 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雷平、黄栩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该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 励计划》及公司《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中的相关规定,程序合 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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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注销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 的议案》。
三.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迪拜孙公司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设立迪拜子公司有利于 完善公司支付业务的战略发展布局,把握国外电子支付市场的发展机遇,发展 国际业务,提升企业形象,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迪拜孙公司的议案》。
四.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申请办理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新 国都支付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 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国都支付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申请办理保理业务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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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 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栾承岚 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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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12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