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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Mar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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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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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2014 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尽责地履行 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财务状况、法人治理结构及规范运 作情况,积极出席2014 年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 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 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 年,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建辉先生、金毅先生、许映鹏 先生、刘永开先生,及第三届独立董事何佳先生、桑涛先生、陈京琳 先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对公司送发的会议材料进行认真的审 阅,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 态度行使表决权。2014 年度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 没有提出异议。全年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会议情况:
| 独立董事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 李建辉 | 5 | 5 | 0 | 0 |
| 金毅 | 5 | 5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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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映鹏 | 5 | 5 | 0 | 0 |
|---|---|---|---|---|
| 刘永开 | 5 | 5 | 0 | 0 |
| 何佳 | 6 | 6 | 0 | 0 |
| 桑涛 | 6 | 6 | 0 | 0 |
| 陈京琳 | 6 | 6 | 0 | 0 |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14 年度 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各项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公司具体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使用82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 益。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审议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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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用超募资金中的8200万元人民币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2、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增加投资“电子支付技术苏州 研发基地项目”的独立意见
(1)本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内容及通过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 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事项与公司主营业务相 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 争力,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3)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增加投资“电子支付技 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事项。
(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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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 买汤克云、深圳市零零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禅游科技有限公司、 张波、陈剑锋、杜展扬、郭闫闫、周杨、李秀文、林华润、罗维燕、 孙煌、张春红、陈兰芳十四名全体股东分别持有的深圳市范特西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范特西”)51.7971%、19.8815%、 14.5313%、2.7195%、1.9449%、1.7000%、1.7000%、1.7000%、1.7000%、 1.7000%、0.3022%、0.2735%、0.0304%、0.0196%股权(下统称“标 的资产”),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祥、主要股东刘亚、 江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资产 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为刘祥、刘亚及江汉,其分别持 有公司33.31%、11.10%、11.10%股份,刘祥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 均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成后,公司持有范特西100%的股权,将 开始进入网络游戏运营行业,为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提升,股东的利益得到保证和增 强。
(4)本次交易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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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预案具备可操作性,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5)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本次评估机构 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6)公司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拟 购买资产的最终价值是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 易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7)公司本次重组中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为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14.84元/股,并按本次发行前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如有)相应调整。定价公平、合理,方案切实可行,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8)同意《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三)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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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我们作 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以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遵循了“公开、公平、公证” 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 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 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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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 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7)同意将《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我们作 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发表以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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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证”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 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 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7)同意将《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报公司董事会审 批。
(四)关于公司2013年度年报披露事项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2013年度资产核销事项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 定,公司根据欠款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帐龄分析法对无法收回的应 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为历史形成的坏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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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按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并修订完善了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避免公司产生新的坏帐损失。以上关联交易是 公允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外,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发生。
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上述资产核销事 项符合相关法规、规则和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股东和 公司的利益,同意上述资产核销事项。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13 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3年度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加强了信息披露方面的制 度建设。目前公司内控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 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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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实施。
4、关于公司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 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 容客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
5、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度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6、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我们认为该 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案。
7、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高管 人员薪酬水平,适当调整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水平,有利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高管人员薪酬的方案合理,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立该专户仅用于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 子支付终端研发中心及生产中心建设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部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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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心”建设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行为符合 相关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做好募集资金的精细化管理,有效保证募集 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事项。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刘祥先 生、江汉先生、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贾巍女士、刘国真先生、何 佳先生、桑涛先生、陈京琳先生共9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其中刘国真先生、何佳先生、桑涛先生、陈京琳先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经了解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 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 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我们认为上述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上述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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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 届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五)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 的态度,我们对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经营管理经验、专业业务 能力进行了充分了解,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147 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的情况,也未发现如下情况:
-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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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 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选举刘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聘 任刘祥先生出任公司总经理,聘任江汉先生、汪洋先生、韦余红先生、 童卫东先生出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赵辉先生出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 董事会秘书。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六)关于公司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我们作 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4年5月9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 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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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 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 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622.84万份股票 期权,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4年5月9日。
- (七)公司2014年度半年报披露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2年3月3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审议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租赁深 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路泰然劲松大厦17A、17B、17C、17D物业,租 金为95元/平方米/月,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 年12月31日。
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 经常性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发生。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没有发生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对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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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汤克云、深圳市零零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禅游 科技有限公司、张波、陈剑锋、杜展扬、郭闫闫、周杨、李秀文、林 华润、罗维燕、孙煌、张春红、陈兰芳十四名全体股东分别持有的深 圳市范特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范特西”)51.7971%、 19.8815%、14.5313%、2.7195%、1.9449%、1.7000%、1.7000%、1.7000%、 1.7000%、1.7000%、0.3022%、0.2735%、0.0304%、0.0196%股权(下 统称“标的资产”),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祥、主要股 东刘亚、江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或“本 次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为刘祥、刘亚及江汉,其分别持 有公司33.31%、11.10%、11.10%股份,刘祥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江汉系公司董事,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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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
(3)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成后,公司持有范特西100%的股权,将 开始进入网络游戏运营行业,为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提升,股东的利益得到保证和增 强。
(4)为本次重组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和冲突,具有独立性。本次资产评估选用 的评估方法及评估假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 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 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 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 方法;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 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 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5)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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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 后,参会的6名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同意《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7)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关于更换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李艳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 李艳芳女士的个人履历,李艳芳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李艳芳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范运作指引》第3.1.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 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的情况。
(2)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李艳芳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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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聘任李艳芳女士为董事会秘书。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2014年12月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会申请撤回重大资产重组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议案》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自2013年10月,公司与深圳市范特西科技有限公司(“范特 西”)全体股东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至今,本次重组涉及的交易各 方为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近日范特西的 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团队出现重大变化,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影响, 致使本次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本着谨慎性及对全体投资者负责的原则,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决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依法终止相关交易文件及向证监会 申请撤回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等相关事项。
此外,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理解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是在 对该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慎、综合地评估后作出决定。鉴于终止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对公司的战略和发展,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均有着重大 影响,我们建议:(1)公司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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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全面、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在此过程中积极做好与 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3)上市公司管理 层应做好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及实施,尤其重视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 盈利能力。我们也将在未来的工作中,持续对本次重组的未尽事宜予 以监督。
2、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议案的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阅董事会提交的方媛女士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方媛女士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具备从事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的能力,方媛女士 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方媛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3、公司本次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国家相 关法规的要求,符合本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变更依据真实、 可靠,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信息更为科学合理, 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 营。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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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 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符合公司行 业发展状况、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 模,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及区域布局,为公司培养新的利润增长区域, 进一步增强公司在国内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工 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三、独立董事提出异议事项的内容及异议理由
2014 年度,独立董事未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其它事 项提出异议。
四、现场办公及实地查看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多次 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情况,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 司的运作动态,为各项议案做出专业的独立判断奠定基础。
五、年报编制沟通情况
在公司2014 年度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与公 司财务负责人、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有效沟通,关注本次年 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重视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 题,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在年报中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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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 独立董 事 |
会议名称 | 应出席次 数 |
出席次 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次 数 |
|---|---|---|---|---|---|---|
| 李建辉 | 提名委员会 | 1 | 1 | 0 | 0 | 0 |
| 金毅 | 审计委员会 | 1 | 1 | 0 | 0 | 0 |
| 提名委员会 | 1 | 1 | 0 | 0 | 0 | |
| 许映鹏 |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
2 | 2 | 0 | 0 | 0 |
| 刘永开 | 审计委员会 | 1 | 1 | 0 | 0 | 0 |
|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
2 | 2 | 0 | 0 | 0 | |
| 何佳 | 审计委员会 | 2 | 2 | 0 | 0 | 0 |
| 提名委员会 | 0 | 0 | 0 | 0 | 0 | |
| 桑涛 | 审计委员会 | 2 | 2 | 0 | 0 | 0 |
|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
0 | 0 | 0 | 0 | 0 | |
| 陈京琳 |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
0 | 0 | 0 | 0 | 0 |
| 提名委员会 | 0 | 0 | 0 | 0 | 0 |
公司在 2014 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七、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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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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