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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Apr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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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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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维 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 董事作用。现将 2013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 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3 年,公司共召开六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六次董事会,均 亲自出席会议。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 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为董 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年度,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 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的表决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 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 年度 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各项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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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公司具体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参股 公司肇庆好易联网络有限公司49%股权的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意 见如下:
本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及通过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出售肇庆好易 联49%股权的行为,系由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银联网络”)发起,公司出于优化双方优势资源考虑,同意将该资 产出售给广州银联网络。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由广州银联网络向新国都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广州银联网 络的资信情况,在本次交易中,广州银联网络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 收回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无法收回股权受让款项的风险。本次股权转 让涉及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出售 肇庆市好易联网络有限公司 49% 股权事项。
- (2)对公司2012 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①关于公司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2 年3 月3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审议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租赁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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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路泰然劲松大厦17A、17B、17C、17D 物业, 租金为95 元/平方米/月,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2 年1 月1 日起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 经常性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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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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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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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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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12年12 月 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③关于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2年度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加强了信息披露方面的制 度建设。目前公司内控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 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 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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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关于公司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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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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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 容客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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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关于募集资金2012年度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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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201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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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 ⑥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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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真审议公司《关于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我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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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公司的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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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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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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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薪酬水平,适当调整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水平,有利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高管人员薪酬的方案合理,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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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 年8 月1 日,对公司2013 年度半年报披露及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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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 ①关于公司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2年3月3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审议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租赁深 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路泰然劲松大厦17A、17B、17C、17D物业,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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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为95元/平方米/月,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 年 12月31日。
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 经常性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发生。
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没有发生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 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了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
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项,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作动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培训与学习情况
认真学习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不断提 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 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 公众股东权益的敏锐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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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未发生独立董 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为本人在2013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独立董事:许映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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