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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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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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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20-041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 的审计机构,聘期至公司召开下一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管理层综合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并参照同行业或同规模水平 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拥有一 支从业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 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历史沿革: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品牌源自1985年10月上海财 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26日,为适 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战略方针,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等几家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合并。合并重组、整合后 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 年8月31日,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年9月,根据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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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1月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 [2011]0101号批复。2012年2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业务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职业责任保 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 偿责任。
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加入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 司)。
(二)人员信息
目前合伙人数量:196人
截至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 册会计师人数:699人
截至2019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刘高科、周灵芝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刘高科,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0年起从事 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有证券 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8年。周灵芝,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 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或者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以及 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审计、清产核资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 业务的年限13年。
(三)业务信息
2018年度业务总收入:170,859.33万元
2018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9,323.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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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7,949.51万元 2018年度审计公司家数:15,623 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240
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四)执业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 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姓名刘高科,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0年起从事审计业务, 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 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8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姓名包铁军,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 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 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5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 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周灵芝,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 至今负责或者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以及企业资产重组并购 审计、清产核资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3年, 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五)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 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处分3次。 具体如下:
| 序号 | 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
| 1 | 行政处 罚 |
2018 年8 月2 日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 2015 年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2018]70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2013 年-2015 年在审计报告上签 字的注册会计师为张晓义、高德惠、谭荣。 |
| 2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7 年3 月16 日 |
新三板山东科汇电力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 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7]4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书阁、张 海龙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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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
|---|---|---|---|---|---|
| 3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7 年9 月12 日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7]42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朴仁花、段 岩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4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7 年10 月25 日 |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6 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7]29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勇军、王 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5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8 年6 月19 日 |
新三板体育之窗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2016 年年报审计 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8]42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宁、赵玮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6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8 年8 月7 日 |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8]5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
|
| 7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8 年8 月14 日 |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6 年年报审计项 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8]26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
|
| 8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8 年10 月10 日 |
深圳市欧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7 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 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9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8 年10 月25 日 |
新三板厦门鑫点击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 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8]27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10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9 年4 月24 日 |
上市公司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2014 年-2016 年年 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9]6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文荣、马 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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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9 年5 月6 日 |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2015、2016 年年 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9]65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德、陈瑜 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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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9 年7 月26 日 |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7 年年报审计 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9]158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兴、刘 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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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9 年10 月18 日 |
新三板亿丰洁净科技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报 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9]84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 勇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 14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9 年11 月14 日 |
新三板致生联发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2016 年、2017 年年报审计 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9]135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力飞、 赵添波、颜新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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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
|---|---|---|---|---|---|
| 15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9 年11 月15 日 |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2018 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34 号)《关于对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 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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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9 年11 月28 日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9]214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 郑荣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 17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9 年12 月23 日 |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8 年内部控制 鉴证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9]48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 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18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19 年12 月30 日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17 年年报审计项 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刘 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19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20 年1 月22 日 |
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0]28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伟、钟楼 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20 | 行政监 管措施 |
2020 年2 月12 日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0]29 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郝丽江、易 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21 | 自律处 分 |
2019 年1 月30 日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 2015 年审计项目 |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高德惠、 谭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 22 | 自律处 分 |
2019 年11 月29 日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14 -2017 年年报 审计项目 |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17 号)《关于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其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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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自律处 分 |
2018 年10 月10 日 |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2016 年年报审计项目 |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发([2018]2100 号) 《关 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决定》 |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高科、周灵芝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 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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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丰富经验,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9年度审计过程中,年审注册会 计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重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较 好地完成了2019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 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各 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 责任与义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多年来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 德规范,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出具 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和其具有良 好的长期合作关系。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 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推荐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得到所有董事、监事一致表决通过,本事项还 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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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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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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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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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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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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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19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发表的
-
独立意见;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 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 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4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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