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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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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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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2015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意见
经对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进行书面审核,监事会认为2015 年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公司2015 年的经营情况,同时对公司2016 年的经营方向及战略规划进行了说明。年度报告编制内容完整,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中关于上市公 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核以及出具的 最终报告等没有异议。
二、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公司的实际 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三、 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四、 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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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度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加强了管理创新及风 险防范方面的制度建设。目前公司内控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 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 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 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 观、公正。
监事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 机构。
六、 关于公司资产核销事项的意见
公司在2015 年度财务报告中对部分资产损失予以核销。本次核销应收账款 14 家,核销金额共计人民币321,530.00 元,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人民币 118,341.00 元影响;存货核销金额813,473.45 元,不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核销金额1,135,003.45 元。
监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 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情 况,认为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的财务真实情况, 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核销后公司财务部 将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的备查账,不影响债权清收工作。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
七、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申请并购贷款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形。
本次申请并购贷款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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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
八、 关于拟对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保障子公司 经营融资需求和日常业务开展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拟对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九、 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意见
经过对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 为公司141 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 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809,120 份。
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 案》。
十、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申请银行集团授信额度,是出于保障全 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供应,避免流动资金风险的需要,有助于全资子 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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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 见的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栾承岚 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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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4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