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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May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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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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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国都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栋 | 联系电话:13910883127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鹏 | 联系电话:1392377000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新国都 2013年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建立健全了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按月检查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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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2次 |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历次电话参会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1、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时,存在 个别参会人员未在签到表中签字的情 况 公司在后续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 时已注意完善相关操作细节。 2、未及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公司的《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进行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未针对高管工作建立明确的业 绩考核体制 公司已完善高管业绩考核体系。 4、2012年5月30日,投资者交 流会召开时,未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杨雅静签订保密承诺书 公司在后续投资者交流会议召开 时已注意完善相关操作细节。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中未明确对持有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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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如进行短 线交易由此所得违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已修订《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6、公司未定期核查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短线交易、窗 口期买卖股票、内幕交易行为并保留 相关核查记录;公司未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信息未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进行核查,并保留相关核查记录。 公司证券部对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短线交易、窗口期 买卖股票、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定期核 查,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 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查。 |
|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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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 (1)培训次数 | 1 |
| (2)培训日期 | 2013年12月12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内幕交易防控、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 则等内容。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1、公司未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对公司的《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 订。 2、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 订)》中未明确对持有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 股票的,如进行短线交易 由此所得违规收益归公司 所有。 3、公司未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修改公司 章程。 |
1、建议公司尽快对《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 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建议公司尽快修订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3、建议公司尽快修订公 司章程。 |
| 3.“三会”运作 | 1、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 时,存在个别参会人员未 在签到表中签字的情况。 |
1、建议公司在后续总经 理办公会议召开时,注 意操作细节,避免此类 问题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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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无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1、未针对高管工作建立明 确的业绩考核体制。 2、2012年5月30日,投 资者交流会召开时,未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杨雅静签订保密承诺 书。 3、公司未定期核查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存在短线交易、窗口期买 卖股票、内幕交易行为并 保留相关核查记录;公司 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 息未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进行核查,并保留相 关核查记录。 |
1、建议公司尽快完善高 管业绩考核体系。 2、建议公司在后续投资 者交流会议召开时,注 意操作细节,避免此类 问题发生。 3、建议公司证券部对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是否存在短线交易、 窗口期买卖股票、内幕 交易行为进行定期核 查,并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信息未公开前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 查。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 是 | |
| 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及持股5%以上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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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刘亚、江汉共同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做出了以下承诺: (1)刘祥、刘亚及江汉共同保证,不以自 营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现从 事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刘祥、刘亚及江汉现有 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 他受刘祥、刘亚及江汉控制的企业亦不会经营与 发行人现从事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 (2)如违反上述承诺,刘祥、刘亚及江汉 同意承担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刘 祥、刘亚及江汉作为发行人股东或关联方的整个 期间持续有效。 2.刘祥、刘亚、江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是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国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然人股东李俊、栾承岚、陈希芬、汪洋、 韦余红、李林杰、赵辉、徐金芳、聂淼、张燕民、 蔡衍军、陈新华、李妍、许芹、王巍、里维宁、 王凌海、徐兴春、钟可颐、谢建龙、黄健生、欧 阳伟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法人股东深创投、福田资本、瑞驰丰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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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股份锁定外,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祥、江汉、汪洋、韦余红、 李林杰、栾承岚、赵辉还承诺:“在本人及关联 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及关联股东刘亚和江汉 是 共同承诺:“如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因任何违反税 收征管的法律、法规而遭受税务主管机关追讨欠 税并处罚的情况,本人同意全额承担相关的责 任。” 4.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刘祥、刘 是 亚、江汉出具承诺函:“如今后贵司因上市前执 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被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 缴纳罚款或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时,我们将及 时、无条件、全额补偿贵司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及关联股东刘亚和江汉 是 共同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票并上市,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正式挂牌后,若因公司租赁厂房的产权瑕疵 导致发行人被迫搬迁生产场地,承诺人将以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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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式全额承担补偿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的搬迁费用和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 失。”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 |
2013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 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3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 局向本保荐机构出具了晋证监函[2013]2号《关 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 监管函》,对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不完 善、工作程序不到位、核查结论不准确等事项提 出整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工作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逐项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整改 措施,并在随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中认真贯彻执 行。 2、2013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向本保荐 机构保荐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吴证券”)出具了《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3]1号), 对本保荐机构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3]2号), 认为东吴证券上市当年业绩下滑超过50%,本保 荐机构和东吴证券对会后业绩变化情况信息披 露不充分。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多次提示东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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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管理层采取降低自营股票仓位、控制费用开支 等方式加以解决,并向深圳证监局做情况汇报和 整改计划报告,督促东吴证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3、2013 年 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 管局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诺生物”)出具了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3]2 号《关于对三诺生物传感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三 诺生委托贷款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事项责令改正。
2013 年 7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创业板监管函[2013]第 39 号《关于对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李少波、王飞的监管函》,对三诺生物委托 贷款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仅在 2012 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事项 表示高度关注,希望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 训,及时整改,杜绝类似违规问题再度发生。
本保荐机构于三诺生物 2012 年报披露后发 现该问题,立即通知三诺生物并要求其整改。三 诺生物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 宜,公开披露委托贷款的详细情况并提前收回委 托贷款。本保荐机构要求三诺生物同时完善内控 制度,确保今后严格按要求执行,重大事项及时 与保荐机构沟通并进行信息披露。本保荐机构将 持续关注三诺生物开展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业务的情况。 4、2013 年 7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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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恒泰艾普石 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泰艾普”)出具了创业板监管函[2013]第 30 号 《关于对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认为恒泰艾普未按要求加强对公 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管理,对公司原董 事兼副总经理郑天才违规减持行为负有一定责 任。请恒泰艾普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多次提示恒泰艾普 重视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的管理,督促公 司加强相关制度的培训,以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 生。
5、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巡回现场检查 工作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现场检查情况,深圳证 监局于 2013 年 7 月 11 日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 查次数措施的决定》,要求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具体方案。
公司对此次现场检查高度重视,组成专门领 导小组、工作组,密切配合检查组的现场检查工 作,问题清单反馈后,公司董事长于第一时间召 集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对深圳专员办检 查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部署,责令相关部门限期 认真整改。整改工作已于 2013 年 12 月全部完成。 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 的决定》后,公司执行委员会对监管决定高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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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在前期整改落实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整 改方案并补充了内部合规检查的具体方案,组织 全面合规检查和7个方面的专项合规检查,合规 检查的具体方案已于2013 年8 月下旬上报深圳 证监局。2013年12月,已将合规检查方案的落 实情况反馈深圳证监局对口监管员。 6、公司保荐代表人张宁、刘顺明保荐的百 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项目,发行人于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7月17日对公司保 荐代表人张宁、刘顺明出具了《关于对张宁、刘 顺明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措施的 决定》。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上述 决定,由刘顺明担任保荐代表人的深圳市优博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已报会)更换了保 荐代表人。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多次组织相关 部门召开会议,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 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深刻领会监管机 构的监管理念和改革思路,提高专业判断水平, 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投行部门质控小组和 公司内核小组对投行部门的在执行项目进行了 逐一风险排查,并进一步完善了保荐业务流程、 投行项目的执行质量管控和信息披露监督制度, 从制度上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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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__ __
王 栋 朱 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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