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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Mar 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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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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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国都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栋 联系电话:010-60833110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鹏 联系电话:0755-23835060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2012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年度报
告);“三会”公告文件及其他临时公
告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公司按相关要求已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按月检查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历次董事会均电话参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分别于2012 年6 月创业板专项检
查一次、2012 年12 月17 日现场检查
一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2012 年3 月31 日,《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电子支付技
术产研基地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实
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2、2012 年3 月31 日,《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
项意见》;
3、2012 年3 月31 日,《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4、2012 年3 月31 日,《中信证券股份

2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2011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
告》;
5、2012 年8 月9 日,《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意
见》;
6、2012 年8 月9 日,《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2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12 年12 月1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规定,募集资金、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的行为,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等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3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011 年年报披露存
在信息披露错误
公司已内部整改,
并对责任人进行了处
罚。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是 1.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 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亚、江汉 共同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做出了以下承诺:

4

(1)刘祥、刘亚及江汉共同保证, 不以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经 营任何与发行人现从事的业务有 竞争的业务,刘祥、刘亚及江汉现 有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受刘祥、刘亚及 江汉控制的企业亦不会经营与发 行人现从事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 (2)如违反上述承诺,刘祥、刘 亚及江汉同意承担给发行人造成 的全部损失。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并在刘祥、刘亚及江汉作为发行人 股东或关联方的整个期间持续有 效。

2.刘祥、刘亚、江汉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国都 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然人股东李俊、栾承岚、陈 希芬、汪洋、韦余红、李林杰、赵 辉、徐金芳、聂淼、张燕民、蔡衍 军、陈新华、李妍、许芹、王巍、 里维宁、王凌海、徐兴春、钟可颐、 谢建龙、黄健生、欧阳伟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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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法人股东深创投、福田资本、 瑞驰丰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股份锁定外,在公司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刘祥、江汉、汪洋、韦余红、李 林杰、栾承岚、赵辉还承诺:“在 本人及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及关联股 是 东刘亚和江汉共同承诺:“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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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下属子公司)因任何违反税收征
管的法律、法规而遭受税务主管机
关追讨欠税并处罚的情况,本人同
意全额承担相关的责任。”
4.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
股东刘祥、刘亚、江汉出具承诺函:
“如今后贵司因上市前执行住房
公积金政策事宜被要求补缴住房
公积金、缴纳罚款或因此而遭受任
何损失时,我们将及时、无条件、
全额补偿贵司由此遭受的一切损
失”
5.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及关联股
东刘亚和江汉共同承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
并上市,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后,若因公
司租赁厂房的产权瑕疵导致发行
人被迫搬迁生产场地,承诺人将以
连带责任方式全额承担补偿深圳
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搬
迁费用和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
失。”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原保荐代表人王友安辞职,委派保
荐代表人朱鹏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保荐机构: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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