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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D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Mar 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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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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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国都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栋 | 联系电话:010-6083311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鹏 | 联系电话:0755-2383506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2012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年度报 告);“三会”公告文件及其他临时公 告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公司按相关要求已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按月检查 |
1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2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历次董事会均电话参会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分别于2012 年6 月创业板专项检 查一次、2012 年12 月17 日现场检查 一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2012 年3 月31 日,《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电子支付技 术产研基地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实 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2、2012 年3 月31 日,《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 项意见》; 3、2012 年3 月31 日,《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4、2012 年3 月31 日,《中信证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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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2011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 告》; 5、2012 年8 月9 日,《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意 见》; 6、2012 年8 月9 日,《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2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2 年12 月17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规定,募集资金、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的行为,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等内容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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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2011 年年报披露存 在信息披露错误 |
公司已内部整改, 并对责任人进行了处 罚。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是 1.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 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亚、江汉 共同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做出了以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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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祥、刘亚及江汉共同保证, 不以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经 营任何与发行人现从事的业务有 竞争的业务,刘祥、刘亚及江汉现 有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受刘祥、刘亚及 江汉控制的企业亦不会经营与发 行人现从事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 (2)如违反上述承诺,刘祥、刘 亚及江汉同意承担给发行人造成 的全部损失。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并在刘祥、刘亚及江汉作为发行人 股东或关联方的整个期间持续有 效。
2.刘祥、刘亚、江汉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国都 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然人股东李俊、栾承岚、陈 希芬、汪洋、韦余红、李林杰、赵 辉、徐金芳、聂淼、张燕民、蔡衍 军、陈新华、李妍、许芹、王巍、 里维宁、王凌海、徐兴春、钟可颐、 谢建龙、黄健生、欧阳伟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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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法人股东深创投、福田资本、 瑞驰丰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股份锁定外,在公司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刘祥、江汉、汪洋、韦余红、李 林杰、栾承岚、赵辉还承诺:“在 本人及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及关联股 是 东刘亚和江汉共同承诺:“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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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下属子公司)因任何违反税收征 管的法律、法规而遭受税务主管机 关追讨欠税并处罚的情况,本人同 意全额承担相关的责任。” |
||
|---|---|---|
| 4.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 股东刘祥、刘亚、江汉出具承诺函: “如今后贵司因上市前执行住房 公积金政策事宜被要求补缴住房 公积金、缴纳罚款或因此而遭受任 何损失时,我们将及时、无条件、 全额补偿贵司由此遭受的一切损 失” |
是 | |
| 5.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及关联股 东刘亚和江汉共同承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 并上市,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后,若因公 司租赁厂房的产权瑕疵导致发行 人被迫搬迁生产场地,承诺人将以 连带责任方式全额承担补偿深圳 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搬 迁费用和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 失。” |
是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原保荐代表人王友安辞职,委派保 荐代表人朱鹏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
无 |
| 项及整改情况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保荐机构: (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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