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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MG Construction Machiner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Feb 20, 2023
53625_rns_2023-02-20_b9b4de37-1d3c-4bc4-b11f-77f4af08f63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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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包括在公司(含 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由上市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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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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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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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中的激励对象 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的人员符 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 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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