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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 Smart Auto-control Engineering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ul 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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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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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 :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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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债发字[2019]第 0841 号

二〇一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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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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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2019]第 0841 号

致: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以下称 智能自控 、 公司 或 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 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 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 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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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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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 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 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证据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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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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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18年9月17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8年10月26日,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 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合法、有 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明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 程序合法、有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9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83 号),核准发行人 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3,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三)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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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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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已出具《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 易的通知》(深证上[2019]408号),同意发行人发行的23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自2019年7月23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智能转债”,证券代码 为“12807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依法设立

发行人系由智能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人于2012年7月12日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2021300003473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发行人合法存续

发行人现持有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32272706G),住所为无锡市锡达路258号,法定代表人为沈剑标,注 册资本为33,249.28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仪表 阀门及其自动控制装置的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转 让;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化工机械的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 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 限自2001年11月12日至长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 事由,亦未发生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宣告破产以及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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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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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7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95号),核准智能自控公开发行 不超过3,056万股新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4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 ”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 智能自控 ,证券代码为“002877”。

2017年6月5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3,05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人具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逐项核查,发行人以下方面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会议决议及记录等相关文件及各项制度规则,发行 人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且运行良好;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披露的数据及发行人管理层运行情况,发 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发行人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同)出具的《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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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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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会专字[2018]5905号),发行人于2018年2月7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8年2月23日召 开的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募集资金在现有项目间 调整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发行人实际使用情况与其披露的相关文件内 容一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告资料,截至2019年3月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额 为651,352,706.19元;

根据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四十;

“ ” “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 特种阀门深加工项目 、 直行程智能控制阀制 造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是基于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客户需求 变化等条件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符合国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推进节能 减排发展的政策要求;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 0.50%、第二年 0.80%、第三年 1.20%、第四年 1.60%、第五年 2.00%、第六年 3.00%,符合国家对债券利率水平的要求。

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发行证券相关条件

1、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会议决议,发行人《公司章 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经核查发行人各项内部治理制度及最近三年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会 议记录及决议,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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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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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经核查发行人的各项资产证明、各项机构职能及制度运行情况,发行人与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 管理,发行人具备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 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 2、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相关销售和服务合同,发行人业务和盈利 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 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 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员工名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专利证书、土地及房产证明,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 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 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 3、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三年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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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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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 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 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 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国家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募投项目相 关资料,本次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 不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 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按规定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

  • 6、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 (3)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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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 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 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 十;

(3)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

8、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本次可转债,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为A+,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9、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发行人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发行人对本次可转债提供了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 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沈剑标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 产进行质押担保;同时,沈剑标为本次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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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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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 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实施细则》、《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 上,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市规则》第 5.2.4 条的规定。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9]6474 号《验资 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9 年 7 月 8 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3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合计 6,603,773.5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为 223,396,226.41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实 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 5.2.4 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同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的实 质条件。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已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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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张琪炜

孙琳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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