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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 Smart Auto-control Engineering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un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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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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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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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债发字[2018]第 1080-2 号
二零一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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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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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债发字[2018]第 1080-2 号
致: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 见书》(康达债发字[2018]第 1080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债发字[2018]第 1080-1 号)(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基础上出具本《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涵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 供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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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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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律师工作报告,申请人子公司江苏智能存在未办妥房产证的房屋建 筑物(相关房屋合计建设面积约 28,000 平方米),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建设手续。 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就江苏智能办理相关房产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江苏智能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江 苏智能在建设上述未办妥房产证的房屋建筑物的过程中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了建设手续,在符合办证条件后及时进行了不动产权证书的申领,并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取得上述未办妥房产证的房屋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18) 海门市不动产权第 0038094 号);根据该《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江苏智能 特种阀门有限公司,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坐落于滨江街道湘江路 489 号,权利 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用途为工业 用地/工业,宗地面积为 53,333.00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 28,168.87 平方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智能办理相关房产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请申请人律师就子公司纳税以及申请人享受财政补贴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明确意见。如子公司涉及财政补贴的,请在律师工作报告中一并披露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一)子公司纳税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无锡 莱谱尔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正常申报纳税,无 税收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企业纳税 情况证明,上海沃瑞斯谱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申报的税款已足额入库,尚未发现欠税和税务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门市税务局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江苏智能 特种阀门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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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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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按时申报纳税及缴纳税款,无应缴未缴税项,不存在属 于该期间的税收违法违章问题,亦不存在属于该期间的涉税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上述税务局的官网,本 所律师认为子公司纳税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政补贴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及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财政 补贴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财政补助情况如下:
| 享受主体 | 政府补助内容 | 政策依据 | 2018 年上半年发生额 (万元) |
|---|---|---|---|
| 公司 | 生育津贴 |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 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锡劳社工 [2006]5 号) |
0.28 |
| 公司、莱谱尔 | 稳岗补贴 | 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 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工作的通知(锡人社 规发[2016]4 号) |
13.34 |
| 公司 | 智能化仪表执行器 重点实验室项目的 专项建设经费 |
关于下达2012年度无 锡市科技创新与产业 升级引导资金第三批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 经费指标的通知(锡 科计[2012]98号、锡财 工贸[2012]85 号) |
5.00 |
| 莱谱尔 |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 业入库奖励 |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7年度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 的通知》(苏科高发 [2017]281 号) |
4.63 |
| 合计 | 23.25 | ||
| 享受主体 | 政府补助内容 | 政策依据 | 2017 年发生额(万元) |
| 公司 | 生育津贴 |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 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锡劳社工 [2006]5 号) |
15.76 |
| 公司、莱谱尔 | 专利资助 | 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2014 年修订) |
18.40 |
| 莱普尔 | 稳岗补贴 | 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 | 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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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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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工作的通知(锡人社 规发[2016]4 号) |
|||
|---|---|---|---|
| 公司 | 智能化仪表执行器 重点实验室项目的 专项建设经费 |
关于下达2012年度无 锡市科技创新与产业 升级引导资金第三批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 经费指标的通知(锡 科计[2012]98号、锡财 工贸[2012]85 号) |
10.00 |
| 公司 | 2016 年智能制造综 合标准化项目 |
工信部联装[2016]213 号“关于2016 年智能 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 模式应用项目立项的 通知” |
14.60 |
| 公司 | 技术三等奖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江苏省科技 厅、江苏省财政厅下 达2016 年度省科学 技术奖励经费的通知 (锡科计[2017] 111 号 锡财工贸 [2017]35 号) |
2.00 |
| 公司 | 培训补贴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本级) 2017 直00077588 号 /00131100 号 |
5.15 |
| 公司 | "三代"手续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 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 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 通知(财行[2005]365 号) |
13.25 |
| 合计 | 79.59 | ||
| 享受主体 | 政府补助内容 | 政策依据 | 2016 年发生额(万元) |
| 公司 | 融资奖励 | 关于印发《无锡市服 务业(金融)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金融办[2016] 25号、锡财金[2016] 3 号) |
50.00 |
| 公司、莱谱尔 | 稳岗补贴 | 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 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工作的通知(锡人社 规发[2016]4 号) |
23.04 |
| 公司、莱谱尔 | 专利资助 | 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2014 年修订) |
20.30 |
| 公司 | 科技项目补贴 | 关于下达2012年度无 锡市科技创新与产业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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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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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级引导资金第三批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 经费指标的通知(锡 科计[2012]98号、锡财 工贸[2012]85 号) |
|||
|---|---|---|---|
| 公司 | 生育津贴 |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 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锡劳社工 [2006]5 号) |
7.22 |
| 公司 | 人社局补贴 | 《关于深化“530”计 划,建设“东方硅谷” 的意见》(锡委发 [2012]10 号) |
5.00 |
| 公司 | 名牌奖励 | 《关于拨付无锡高新 区2016年第三十五批 产业升级基金的通 知》(锡新管经发 [2016]596号、锡新管 财发[2016]71 号) |
0.90 |
| 合计 | 116.46 | ||
| 享受主体 | 政府补助内容 | 政策依据 | 2015 年发生额(万元) |
| 公司 | 融资奖励 | 无锡市区企业上市扶 持奖励实施办法(锡 金融办[2014]18号、 锡财金[2014]9 号) |
50.00 |
| 公司 | “三代”手续费补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 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 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 通知(财行[2005]365 号) |
12.61 |
| 公司、莱谱尔 | 专利资助 | 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2014 年修订) |
15.00 |
| 公司 | 科技项目补贴 | 关于下达2012年度无 锡市科技创新与产业 升级引导资金第三批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 经费指标的通知(锡 科计[2012]98号、锡财 工贸[2012]85 号) |
10.00 |
| 公司 | 采购本地化配套产 品奖励 |
关于下达2014年度无 锡市工业发展资金 (第一批)扶持项目 指标的通知(锡经信 综合[2014]21号、 锡财工贸[2014]153 号)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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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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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生育津贴 |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 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锡劳社工 [2006]5号) |
4.87 |
|---|---|---|---|
| 公司 | 人社局补贴 | 关于无锡市高技能人 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的补充意见(锡 人社发[2012]272 号 锡财社[2012]32 号) |
5.18 |
| 公司 | 人才奖励补贴 | 关于组织高新区企业 申报2015年度人才奖 励补贴的通知 |
6.00 |
| 合计 | 108.67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助均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其享 受的财政补助合法合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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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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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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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__
乔佳平 张琪炜
_ __
孙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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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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