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WUXI HOLYVIEW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ug 8, 2024

57637_rns_2024-08-08_26f3b6d4-5f7e-4b7e-866e-aa1da9dc484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375 证券简称:盛景微 公告编号:2024-040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4 号),无锡盛景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16.6667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18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6,086.33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9,677.91 万元 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408.42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6,045.7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 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0Z0006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 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及调整内部投 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盛泽芯集成电路(无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盛泽芯”)为募投项目“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的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会发生变化。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 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盛泽芯将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延期 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相关募集资金,并及时与公 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及调整内部 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盛泽芯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 资金专户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对应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投项目名称
盛泽芯集成电路(无锡)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 86011110000714298 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盛泽芯集成电路(无锡)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 20710188000597836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盛泽芯集成电路(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601111000071429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腾飞、林剑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甲方 1: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 甲方 2:盛泽芯集成电路(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 2071018800059783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腾飞、林剑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