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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 BOT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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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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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制订新版《公司章程》(待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为方便投资者阅读,现将新旧章程修改部分的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 条款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 第一百零七条 |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及时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零 六条规定之情形; (二)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解聘或免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要求的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会补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 董事可不再履行职务。 |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及时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零 五条规定之情形; (二)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解聘或免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要求的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会补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 董事可不再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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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条 |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般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 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财务的预算、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方 案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会同总经理共同拟 定,书面递交公司董事会。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 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 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通过并决 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 |
事会会议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 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 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 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 会。 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行使前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4 、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 同时充分考虑外部监事的意见(如有),同意利 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 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 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 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 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同时 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6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 ( 或股份 ) 的派发事项。 7 、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 年度报告中应披 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披露 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 护。 (2) 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 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3) 季 度报告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 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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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审议程序和 决策机制 1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公司如因外 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 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外部经营环境、行业竞争 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公司 投资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 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 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4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 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 5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 1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 案》,董事会应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 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 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 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 2 )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 表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调整计划的,应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 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 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划,必要时,可 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 3 )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提出 明确意见,同时考虑外部监事的意见(如有), 同意利润分配调整计划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 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调整计划 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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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划,必要时,可 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调整方案》进行讨 论、表决并形成特别决议,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 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 作出的《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 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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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实现盈 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报股东大会批准。原则上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 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连续任 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合理 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 (三)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最低比例 1、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采取现 金方式分红的条件是:在公司当年盈利及满足正 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 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 润之比不低于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股权、购买固定资产 或无形资产的累计支出(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 2、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每年以 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条件是: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且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20%。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相关财务指标符合公司可进行分红的政策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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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24 个 月。 在公司当年半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 30% ,且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 低于 20%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 六 ) 其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不得 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 原股东配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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