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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 BOTO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n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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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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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58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宝通科技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樟树市牛曼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417 号) 核准,宝通科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9,397,354 股,发行价格每股 20.41 元,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995.14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496,767.88 元,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589,503,227.2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出具天衡验字( 2016 ) 00103 号《验资 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公司(甲方)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 ”)已分别与以下两家银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
( 1 )户名: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811050101320040767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无锡长江路支行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 )户名: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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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3205016189410000012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湖支行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 方的调查和查询。
四、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秦龙、王一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 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 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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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 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 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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