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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 BOTON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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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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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6 年 4 月 11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贵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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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星期二)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2 日 -2016 年 5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 年 5 月 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 日 14:30 在无锡市新区 张公路 1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包志方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11,554,29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300,000,000 的 37.1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01,504,9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0,000,000 的 33.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 10,049,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0,000,000 的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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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 1、 审议通过《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 审议通过《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 3、 审议通过《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 4、 审议通过《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 审议通过《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 7、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9、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

  • 案》;

10、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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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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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凡 潘岩平 张玉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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