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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 BOTON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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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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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一三年四月

上海办公室 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528 号 证券大厦北塔 1901 室 邮编:200120 电话:+86 21 6881 5499

香港办公室 中国香港中环夏殻道12 号 美国银行中心 7 楼710 室 电话:+852 2899 2588 传真:+852 2899 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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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公室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 12 号 双子座大厦东塔709 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 10 5879 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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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 次股东大会 ”)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 ”)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万晓蓓律师、陆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 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 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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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

  •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13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会议公告并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 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 1.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无锡市新区张公路 19 号公 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2.1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 公司股份共计 85,321,876,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8%。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出席会议 的股东中已包含了公司除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 3.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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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 4.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逐一进行了审 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85,321,876 股,其中赞成股份 85,321,876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 (2)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85,321,876 股,其中赞成股份 85,321,876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 (3)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85,321,876 股,其中赞成股份 85,321,876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 (4)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85,321,876 股,其中赞成股份 85,321,876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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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85,321,876 股,其中赞成股份 85,321,876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 (6) 《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表决的股份 85,321,876 股,其中赞成股份 85,321,876 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 4.2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 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 均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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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3 年 4 月 18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陈明夏 万晓蓓

负责人: 陈明夏

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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