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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 Autowell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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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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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1-074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特维”)于2021 年10 月21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0)。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 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以 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信达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平安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分别与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兴业银行无锡分行 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 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8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67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28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57,431.76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204.43 万元,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51,227.3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 年5 月18 日全部到 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 年5 月19 日对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1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2021 年11 月12 日,公司已分别与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兴业银行无锡 分行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11 月2 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 下: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实施主体 | 初始存放金额 | 2021 年11 月2 日余额 | 备注 |
|---|---|---|---|---|---|
| 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 | 21910188000184978 | 奥特维 | 86,592,400.00 | 301,197.61 | |
| 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 408410100100542392 | 奥特维 | 353,407,600.00 | 45,724,825.44 |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 | 78080122000220239 | 奥特维 | 86,281,584.24 | 54,295,200.50 | |
| 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 | 21910181000178838 | 奥特维 | 30,000,000.00 | 现金管理 | |
| 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 4084101002001389674 | 奥特维 | 51,250,000.00 | 现金管理 | |
| 信达证券 | 839000003806 | 奥特维 | 80,000,000.00 | 现金管理 | |
| 合计 | 526,281,584.24 | 261,571,223.55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上市发行费用支付以及本次 IPO 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 月_/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宗奎、傅鹏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应将该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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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1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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