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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 ACRYL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Nov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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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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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阿 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阿科力 2018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吕雪岩、钟丙祥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8 年 11 月 5 日~2018 年 11 月 7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吕雪岩、范建新 (五)现场检查手段

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文件、关联交易记录、与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的原始凭证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实地考察募投项目 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 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 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 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18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 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经现场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 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 检查之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三方监管协议、资金使用清单、银行对账单,复 核了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主要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同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实地走访,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 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与公司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

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经 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协助完成保 荐机构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以及实地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 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18 年以来,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吕雪岩 钟丙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