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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HANG GROUP CO., 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8
Ap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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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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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2017 年度忠实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 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 受损害。现将 2017 年度工作述职如下:
一、 2017 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17 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会前,我们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对于重大事项, 均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从财务、法律、管理等专业角度加以 审阅,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等 方面的执行情况。2017 年度除独立董事余春江对《关于公司章 程修改的议案》中分项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投弃权票 外,其余独立董事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 异议。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 姓 名 | 本年度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
| 喻景忠 | 7 | 6 | 1 | 0 |
| 田 玲 | 7 | 6 | 1 | 0 |
| 吴 可 | 4 | 4 | 0 | 0 |
| 岳琴舫 | 4 | 4 | 0 | 0 |
| 谭力文 | 3 | 3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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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春江 3 3 0 0
| 姓 名 | 本年度应参加 股东大会次数(次) |
亲自出席 (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
| 喻景忠 | 2 | 0 | 0 | 2 |
| 田 玲 | 2 | 0 | 0 | 2 |
| 吴 可 | 1 | 1 | 0 | 0 |
| 岳琴舫 | 1 | 1 | 0 | 0 |
| 谭力文 | 1 | 1 | 0 | 0 |
| 余春江 | 1 | 1 | 0 | 0 |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 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 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2 、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 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及2017 年半年度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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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编制了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2016 年度及2017 年 半年度,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 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与公司无资金往来。
(2)公司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没有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能有效保障广大 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关于董事会提出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总股本591,834,3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 派现金股利4.2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248,570,435.40 元,剩 余可分配利润2,144,008,000.87 元结转至下年度。同时,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 股转增3 股,共计转增177,550,311 股, 相应减少公司资本公积金177,550,311.00 元。公司二〇一六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
4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 资格,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 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独立董事决议通过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 度审计费为 150 万元。
5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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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真审阅了《武商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认为本次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锁的情形;公司业绩符合《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解锁条件,本次可解锁的214 名激励对 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格,同意第一个解锁期全部解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包括解锁 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自助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解 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激励对象在《激励 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6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殷柏高、 张宇燕2 人因职务变更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上述职务变更激励对象未解锁的391,950 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为4.92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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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 理办法》,认为该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要求,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 上,对《关于与武汉新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 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符合《公司法》、《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 行了回避,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开、公正,没有损 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9 、关于董事会召开程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要求,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独立作用,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 场审计前,我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 计重点等工作进行了有效沟通,对年审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议案无 意见。我们还听取了分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2016 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对公司取得的经营业绩认可。
2017 年4 月19 日,我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了初审情况, 对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 料信息进行了审查,未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 据不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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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第七届二十次(临时) 董事会《关于武商集团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董事候选人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未 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相关处罚已到 期,也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换届选举的程序合法。公司董事候选人推荐程序合法、 合规。
(3)同意将董事会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 、关于选举及聘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 八届一次董事会选举及聘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本次选举及聘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 格。
(2)程序合法。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及 聘任程序合法。
(3)同意选举及聘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2017 年度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年报工作要求,对公司初 步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与公司审计机构就2017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等进行磋商,确定年 报审计工作规程。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了 解进展。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与年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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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沟通交流,审阅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对公司内部控制规范 实施工作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议通过了《武汉武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 计机构2017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价和总结,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18年度的审计机构进行了审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审议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希望公 司按照既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推进落实,取得更好业绩。
作为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管理者薪酬 兑现方案以及公司提交的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将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情况
1 .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17年度,我们没有行使特别职权,包括提议召开董事会、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及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议案决策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方 面,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
2.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会议召集、召开、表决和 信息披露方面依法依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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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内控规范实施情况
2017年,公司共13家单位作为实施内控单位。公司一方面根 据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以强化风险控制为主线,根据风 险信息收集和重要业务流程,对原13家单位内控手册中流程进行 重新梳理、修订。另一方面对今年新增单位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 并根据各单位业务实际和风险评估结果,整理出重要业务流程纳 入内控手册编制范畴。组织了各零售企业、物业公司、集团职能 部室等共25家单位开展了武商集团2017年内控评价检查培训及 工作部署会。并于8-9月对13家参与内控评价单位的各项流程实 施现场测试,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在报 告期内进一步完善和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 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维护了股 东和公司利益。
2018年,我们继续对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勤勉尽职,用自己的专 业知识和独立职能为公司的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更好地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喻景忠、田玲、吴可、岳琴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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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