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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HANG GROUP CO., 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6
Apr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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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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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2015 年度忠实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 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 受损害。现将 2015 年度工作述职如下:
一、 2015 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会前,我们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对于重大事项, 均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从财务、法律、管理等专业角度加以 审阅,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等 方面的执行情况。2015 年度独立董事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 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 姓 名 | 本年度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
| 喻景忠 | 6 | 3 | 3 | 0 |
| 谭力文 | 6 | 4 | 2 | 0 |
| 田 玲 | 4 | 3 | 1 | 0 |
| 余春江 | 6 | 6 | 0 | 0 |
| 肖永平 | 1 | 1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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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本年度应参加 股东大会次数(次) |
亲自出席 (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
| 喻景忠 | 1 | 1 | 0 | 0 |
| 谭力文 | 1 | 1 | 0 | 0 |
| 田 玲 | 0 | 0 | 0 | 0 |
| 余春江 | 1 | 1 | 0 | 0 |
| 肖永平 | 1 | 1 | 0 | 0 |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武汉武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 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议案后,独立董事喻景忠、肖永平、谭力文认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虽 然构成关联交易,但充分体现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员工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 延续和实施,有利于加强公司凝聚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格与其他无关联关系的发行对象认购公司股票的价格相同,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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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5 年1 月16 日),发行价格为13.5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3.57 元/股(若发行人股 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相 应调整),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表决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予以回避,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各项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余春江认为:本次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是本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一方,本董事支持并认可员工持股计 划,但2015 年非公开发行是否可以将有增持意愿的股东一并纳 入,所以对非公开发行议案提了弃权票,因此一并弃权。
2 、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喻景忠、肖永平、谭力文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 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 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 司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余春江认为:本次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是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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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一方,本董事支持并认可员工持股计 划,但2015 年非公开发行是否可以将有增持意愿的股东一并纳 入,所以对非公开发行议案提了弃权票,因此一并弃权。
- 3 、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武商集团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七届八次 (临时)董事会《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聘任的总经理符合《公司法》、《公
-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
(2)程序合法。总经理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3)同意总经理人选。
4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 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 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5 、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 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及2015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没有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
2014 年度,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没有占用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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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2014 年全年累计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6,117,155.44 元, 2014 全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0.00 元,武商集团第 一大股东没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武 商集团其他关联方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981,186.82 元,其中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981,186.82 元,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0.00 元。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公司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的子公司非经营性往来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61,944,169.89 元,不存在违规关联资金占用情 况。
2015 年上半年,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及以前期间发生 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能有效保障广大 股东的合法权益。
6 、关于董事会提出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总股本507,248,5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 派现金股利4.00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202,899,436.00 元, 剩余可分配利润1,326,795,135.98 元结转至下年度。本年度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2014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无异议。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 资格,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 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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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决议通过继续聘请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5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8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4 年新修订和颁 布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并对涉及的相关会计科 目追溯调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 、关于董事会召开程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要求,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独立作用,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 场审计前,我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 计重点等工作进行了有效沟通,对年审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议案无 意见。我们还听取了分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2014 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对公司取得的经营业绩认可。
2015 年2 月26 日,我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了初审情况, 对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 料信息进行了审查,未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 据不足的情形。
10 、关于增补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本次关于增补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认为: (1) 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董事 (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2) 程序合法。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程序 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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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价格、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 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5 年4 月29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 年4 月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4 名激励对象授予2177.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12 、关于收购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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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交易所涉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股权收购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收购。
13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与武汉新兴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 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十一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
(3)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开、公正,没有损害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
14 、关于修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武汉武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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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
(1)修改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修订后的方案及预案 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2)公司第七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表决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予以回避,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各项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5 、关于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独 立意见
(1)修订后的《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内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2)修订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6 、关于修改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根据资本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之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运用等进行调整,其中作为本次非 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一的公司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亦根据本 次方案的调整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应调整了 其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本次调整系为顺利实施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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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依然符合相关要求。
三、2015 年度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年报工作要求,对公司初 步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与公司审计机构就2015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等进行磋商,确定年 报审计工作规程。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了 解进展。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与年审会计 师沟通交流,审阅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对公司内部控制规范 实施工作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议通过了《武汉武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 计机构2015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价和总结,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进行了审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审议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对武商 未来五年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认为公司的战略指导思想及发展步 骤是符合公司实际的,希望公司按照既定战略目标,认真组织推 进落实,取得更好业绩。
作为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对公司2014年度经营管理者薪酬 兑现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情况
1 .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15年度,我们依法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股东 征集投票权,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先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除此之外,我们未行使其他特别职权,如 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和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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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等。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议案决策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方 面,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
2.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会议召集、召开、表决和 信息披露方面依法依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相关利益。
3. 公司内控规范实施情况
2015年,公司在2014年规范实施内控单位的基础上,新增武 商黄石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共12家单位作为实施内控单位。 公司一方面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以强化风险控制为 主线,根据风险信息收集和重要业务流程,对原11家单位内控手 册中流程进行重新梳理、修订。另一方面对今年新增单位的业务 流程进行梳理,并根据各单位业务实际和风险评估结果,整理出 重要业务流程纳入内控手册编制范畴。并于8-9月对12家参与内 控评价单位的各项流程实施现场测试,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进行独立审计。在报告期内进一步完善和建立了内部控制管 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 构的规范运作,维护了股东和公司利益。
2016年,是武商集团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员工持股计 划的关键之年,我们将认真对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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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勤勉工作,行使职责,有效地维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喻景忠、谭力文、田玲、余春江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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