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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HA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9, 2021

53631_rns_2021-03-29_cf2f21dd-456b-47ea-93b9-c551a158659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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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规则制度的 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
2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3 新增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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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第八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股东大会可以以
决议的形式将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
具体事项,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4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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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5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6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有
效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7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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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 新增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9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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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之日起施行。2001 年8 月经三届二次董 日起施行。 10 事会拟定、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注:上述章节、条款因新增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 示。

除上述内容外,《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其他内容仍保持不变。

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武商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
2 为了实现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
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和制
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3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主要职权是: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主要职权是: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凡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4 新增 第三章 董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
中4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
副董事长1-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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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5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6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专
人或邮件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10 天。
第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专
人或邮件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前三天。
7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人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8 新增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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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纪录应当与会
议签名单、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自董事会结束之日起十
年。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会议纪录应当与会议签名
单、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自董事会结束之日起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10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按规定可列席董事会。董事长可以
根据议题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
议事时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
秘书处,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会前,秘书处负
责起草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资料;会后,
作出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处、
经营投资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人
力资源委员会等四个工作机构,人员由
董事和相关人员组成。各工作机构须严
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授
权不能代替董事会进行决策,也不能直
接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各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根据《董事会
工作机构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删除
11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订须由董事会
拟定,于2010 年12 月13 日经第一次
股东大会批准通过。本规则的解释权属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订须由董事会
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本规则未尽
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
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注:上述章节、条款因新增、删除仅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 在上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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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外,《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其他内容仍保持不变。

三、修订《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新增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 第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连续2 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3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
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二条规定
的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三条规定
的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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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
人力资源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人力资源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
薪酬与考核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6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重大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
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
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
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7 新增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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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
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
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
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
其他工作。
8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
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注:上述因新增条款仅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

除上述内容外,《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其他内容仍保持不变。

四、修订《关联交易决策规则》部分条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规则
2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
和关联交易的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和关联
交易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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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3 第二条 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
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本规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
方同受一方控制,本规则也将其视为关
联方。
删除
4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
(一)控股股东;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控股股东及其股东的控制或参股
的企业;
(四)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
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五)公司参与的合营企业(即按合同
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各方共同控制的企
业);
(六)公司参与的联营企业(即投资者
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
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八)本条第(二)、(七)项所述自然
人的亲属,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九)本条第(二)、(七)、(八)项所
述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十)其他对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
自然人。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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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5 新增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
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
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四条
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
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6 第四条 本规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
方:
(一)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
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
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
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
或代理商。
第六条 公司与本规则第三条第(二)项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
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7 第五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
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本规则第
二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
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
行为,依照本规则进行披露;公司的参
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
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
额,适用本规则。
删除
8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9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同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兼并或合并法人;
(四)出让与受让股权;
(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六)代理;
(七)租赁;
(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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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经营等;
(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包括以现金或实
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担保;
(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
转移;
(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十五)合作开发项目;
(十六)赠与;
(十七)债务重组;
(十八)非货币性交易;
(十九)其他对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10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
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
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
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
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明
确的独立意见。
11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
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
的决定;
(二)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
得参与表决;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
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
3、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回避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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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规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四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
12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
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
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
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
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
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
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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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
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
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
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规则所规定
的披露。
13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
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在300 万元至3000 万元
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
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关联交易进行公
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
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应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4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
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在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
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二个
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该关联交易在获得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
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任何与该关
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
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
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
“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
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
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
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
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
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三)根据本规则第十条规定,因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本规则第八条第(十一)至(十四)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5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
规则第八条“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数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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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
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
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
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16 新增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
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
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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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
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分别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
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
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
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
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
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
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
17 第十四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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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
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
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
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
及其业务状况;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
影响的意见;
(八)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
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
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
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
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十)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
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
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
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
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
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
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
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
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
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
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
格、交易结算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
置换等)、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
质和比重,交易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
排、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
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须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
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
情况;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
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
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
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
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
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
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
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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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
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
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
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
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十)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
源;
(十一)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
户时间;
(十二)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
(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
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三)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四)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
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五)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
易情况的说明;
(十六)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
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七)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
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
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
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
件。
18 第十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根据客观标准对于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向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同时可以
根据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
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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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
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对
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
计。
第十七条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
票;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
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
(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要求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算,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交
易,可以免予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式表
决和披露。
(一)关联方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方
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方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或红利;
(三)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
(五)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况。
19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
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重大关联交易实
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
关联交易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该交易的诉
讼。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果
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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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
时采取财产保全、诉讼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减少损失。
21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施行,由股东大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后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述四项规则制度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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