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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HA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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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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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规则制度的 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 |
| 2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
| 3 | 新增 |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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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第八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股东大会可以以 决议的形式将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 具体事项,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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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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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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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6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有 效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7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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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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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
| 9 |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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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之日起施行。2001 年8 月经三届二次董 日起施行。 10 事会拟定、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注:上述章节、条款因新增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 示。
除上述内容外,《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其他内容仍保持不变。
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武商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 |
| 2 | 为了实现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 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和制 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 3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主要职权是: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主要职权是: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凡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4 | 新增 | 第三章 董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 中4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 副董事长1-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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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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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6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专 人或邮件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10 天。 |
第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专 人或邮件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前三天。 |
| 7 |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人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8 | 新增 |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9 |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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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纪录应当与会 议签名单、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自董事会结束之日起十 年。 |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会议纪录应当与会议签名 单、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自董事会结束之日起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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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按规定可列席董事会。董事长可以 根据议题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 议事时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 秘书处,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会前,秘书处负 责起草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资料;会后, 作出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处、 经营投资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人 力资源委员会等四个工作机构,人员由 董事和相关人员组成。各工作机构须严 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授 权不能代替董事会进行决策,也不能直 接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各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根据《董事会 工作机构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
删除 |
| 11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订须由董事会 拟定,于2010 年12 月13 日经第一次 股东大会批准通过。本规则的解释权属 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订须由董事会 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本规则未尽 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 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
注:上述章节、条款因新增、删除仅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 在上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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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外,《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其他内容仍保持不变。
三、修订《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新增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2 | 第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连续2 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 3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 |
| 4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二条规定 的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三条规定 的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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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 人力资源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人力资源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 薪酬与考核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 6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重大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 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 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 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7 | 新增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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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 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 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 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 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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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 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注:上述因新增条款仅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
除上述内容外,《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其他内容仍保持不变。
四、修订《关联交易决策规则》部分条款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 则 |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规则 |
| 2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 和关联交易的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和关联 交易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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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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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二条 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 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本规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 方同受一方控制,本规则也将其视为关 联方。 |
删除 |
| 4 |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 (一)控股股东;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控股股东及其股东的控制或参股 的企业; (四)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 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五)公司参与的合营企业(即按合同 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各方共同控制的企 业); (六)公司参与的联营企业(即投资者 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 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八)本条第(二)、(七)项所述自然 人的亲属,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九)本条第(二)、(七)、(八)项所 述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十)其他对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 自然人。 |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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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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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新增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 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 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四条 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 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6 | 第四条 本规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 方: (一)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 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 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 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 或代理商。 |
第六条 公司与本规则第三条第(二)项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 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
| 7 | 第五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 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本规则第 二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 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 行为,依照本规则进行披露;公司的参 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 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 额,适用本规则。 |
删除 |
| 8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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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同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兼并或合并法人; (四)出让与受让股权; (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六)代理; (七)租赁; (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 |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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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委托经营等; (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包括以现金或实 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担保; (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 转移; (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十五)合作开发项目; (十六)赠与; (十七)债务重组; (十八)非货币性交易; (十九)其他对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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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 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 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 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 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明 确的独立意见。 |
| 11 |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 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 的决定; (二)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 得参与表决;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 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 3、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回避的。 |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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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规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四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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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 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 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 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 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 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 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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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 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 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 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规则所规定 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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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 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在300 万元至3000 万元 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 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关联交易进行公 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 的详细资料。 |
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应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 14 |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 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在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 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二个 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该关联交易在获得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 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任何与该关 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 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 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 “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 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 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 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 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 易的详细资料。 |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三)根据本规则第十条规定,因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本规则第八条第(十一)至(十四)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 15 | 新增 |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 规则第八条“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数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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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 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 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 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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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新增 |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 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 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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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 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分别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 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 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 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 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 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 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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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十四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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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 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 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 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 及其业务状况;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 影响的意见; (八)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 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 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 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 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十)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
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 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 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 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 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 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 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 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 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 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 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 格、交易结算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 置换等)、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 质和比重,交易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 排、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 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须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 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 情况;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 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 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 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 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 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 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 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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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 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 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 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 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十)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 源; (十一)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 户时间; (十二)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 (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 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三)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四)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 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五)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 易情况的说明; (十六)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 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七)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 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 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 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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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十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根据客观标准对于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向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同时可以 根据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 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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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 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对 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 计。 第十七条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 票;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 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 (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要求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算,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交 易,可以免予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式表 决和披露。 (一)关联方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方 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方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或红利; (三)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 (五)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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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 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重大关联交易实 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 2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 关联交易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该交易的诉 讼。 |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果 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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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 时采取财产保全、诉讼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减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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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施行,由股东大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后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上述四项规则制度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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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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