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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HA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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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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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 独立董事意见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7 年4 月20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 真细致审核,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 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 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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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编制了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报告期内,第一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与公司无资金往来。

(二)公司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没有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关于董事会提出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总股本591,834,3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 派现金股利4.2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248,570,435.40 元,剩 余可分配利润2,144,008,000.87 元结转至下年度。同时,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 股转增3 股,共计转增177,550,311 股, 相应减少公司资本公积金177,550,311.00 元。公司二0 一六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 审议的《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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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了事前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 资格,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 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独立董事决议通过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 度审计费为 150 万元。

五、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武商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认为本次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锁的情形;公司业绩符合《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解锁条件,本次可解锁的214 名激励对 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格,同意第一个解锁期全部解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包括解锁 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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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自助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解 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激励对象在《激励 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 六、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我们认真审阅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 理办法》,认为该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要求,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与武汉新兴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 1、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

  • 们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开、公正,没有损害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八、关于董事会召开程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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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要求,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独立作用,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 场审计前,我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 计重点等工作进行了有效沟通,对年审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议案无 意见。我们还听取了分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2016 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对公司取得的经营业绩认可。

2017 年4 月19 日,我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了初审情况, 对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 料信息进行了审查,未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 据不足的情形。

独立董事:喻景忠、谭力文、田玲、余春江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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