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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HANG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Jul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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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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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商集团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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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847 号瑞通广场B 座23 楼 邮编:430015 电话:(027)59407398 传真:(027)59407397 Add: 23[th] floors, Sutie B, Ruitong Plaza, 847# jianshe Avenue, Wuhan, P. R. China P.C: 430015 Tel: ( 027 )59407398 Fax: ( 027 )59407397 Http: //www.hjlaw.net

1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武商集团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杨坤荣出席公司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武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 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 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召开第九届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商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关于召开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2021年7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

2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武商集团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表、 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同时,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 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 年7 月29 日下午15:00 在武汉国际广场八楼会议室(武汉解放 大道690 号)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7 月29 日上午9:15 -9:25 ,9:30 -11:30 和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7 月29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138,161,15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1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53,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7%。通过网 络参与投票的股东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1,708,0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464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5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85,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51%。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 人,代表股份5,227,0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312%。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58,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3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武商集团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审议《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为: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股东 133,890,957 96.9093% 4,270,200 3.0907% 0 0%
中小股东 10,015,627 70.1088% 4,270,200 29.8912% 0 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 司及武汉汉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207,694,85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27.01%。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监事代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武商集团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顾俊

经办律师: 姚 远 杨坤荣

2021 年7 月29 日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