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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HANG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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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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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北大晟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武 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本次大会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 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 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4 年4 月 21 日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出 席会议对象、表决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等。2014 年4 月22 日, 公司董事会收到了股东湖北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增加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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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提案的函》及其持股证明(截至4 月18 日收盘, 持股38163391 股,占总股本的7.52%)。公司于2014 年4 月24 日公告了上述增 加提案事项,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原议程不变,新增该提案。上述通知及 公告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 年5 月13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方式、召集人与主持人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998666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12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1-7 项提案为2014 年4 月21 日会 议通知中所列明原事项,第8 项提案是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1 日前,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湖北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新增提案,新增提案是就会 议通知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不同方案。公司对该新增提案于收到后 两日内予以了补充通知和公告。会议通知发出后至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 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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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第1 至第8 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规定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O 一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99,866,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2、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O 一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99,866,655
-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O 一三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同意 299,866,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4、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O 一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299,866,655
-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5、审议通过了《武商集团二O 一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185,060,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1.71 %,反对114656125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8.24 %;弃权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0.05 %。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299,866,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与武汉新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 案》;同意115,683,3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8、关于《湖北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的提案》,同意114,806,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38.29%,反对185,060,2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1.71%;弃权100 股。该项提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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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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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树勤
夏望峰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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