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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Dec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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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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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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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300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12月2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1-073),《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 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3:30在中国(安徽)自由 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高前文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2021年12 月20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446,308,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80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业绩调整承 诺补偿方式暨签署<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

(二)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1 《关于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业绩调整承诺补偿方式暨签署<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444,804,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0%)、反对1,50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0%)、弃权0股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 (2021) 承义法字第 00300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