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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Mar 1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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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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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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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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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 号栢悦中心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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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本次发行的方案 ............................................................... 11 五、发行人的资信 ................................................................. 19 六、发行人的设立 ................................................................. 20 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 20 八、发行人现有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0 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1 十、发行人的业务 ................................................................. 22 十一、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2 十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4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5 十四、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6 十五、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6 十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6 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7 十八、发行人的税务 ............................................................... 27 十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 ................................. 27 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8 二十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9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9 二十三、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 30 二十四、结论意见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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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发行人、长信科技 公司 |
指 |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 年施行)》(中国证监 会第100号令,2014年5月14日起施行) |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的《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长信薄膜 | 指 | 长信薄膜科技(芜湖)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
| 新疆润丰 | 指 | 新疆润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
| 德普特投资 | 指 | 赣州市德普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现股东 |
| 天津美泰 | 指 | 天津美泰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赣州德普特 | 指 | 赣州市德普特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深圳德普特 | 指 | 深圳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东莞德普特 | 指 | 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捷科贸易 | 指 | 香港捷科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德普特显示 | 指 | 深圳市德普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日本德普特 | 指 | 德普特日本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承洺电子 | 指 | 承洺电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重庆永信 | 指 | 重庆永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重庆长渝 | 指 | 重庆长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系发行人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完成 注销 |
| 长信智控 | 指 | 长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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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长江证券 |
指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 华普天健 | 指 |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 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
| 大公国际 | 指 |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 本所 | 指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
| 本所律师 | 指 |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 栏中签名的律师 |
| 《募集说明书》 | 指 |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
| 华普天健《审计报 告》 |
指 | 华普天健出具的会审字[2016]2549号《审计报告》、会审字[2017]2734号 《审计报告》以及会审字[2018]2779号《审计报告》 |
| 《评级报告》 | 指 | 大公国际出具的大公报D[2018]436号《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
| 报告期 | 指 |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3月期间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另有说明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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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长信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 书。本所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2、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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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
-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8 年4 月23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就 本次发行作出决议,该决议已提交发行人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5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对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 (三)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其授权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
- (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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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其前身长信薄膜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发行人的变更设立行 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0 年 5 月26 日,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长信科技”, 股票代码为“300088”。
(二)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持续交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营业 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 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 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条件 1、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 符 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 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 诺等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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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发行人净资产 为453,695.89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出具的说明文件,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为0 元。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0 万元(含130, 000 万元)。公司最近一期末(2018 年3 月31 日)净资产为453,695.89 万元,不 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2017 年度实现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3,771.45 万元、38,357.19 万元和 54,440.19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为38,856.28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金不 超过人民币130,000 万元(含130,000 万元),经合理测算,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 定。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完成备案,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
(6)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拟投资于“触控显示模块一体化 项目——智能穿戴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没有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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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条件
1、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 年度、2017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计算)分别为34,622.61 万元、 50,973.9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 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以及华普天健会审字[2018]284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行人2016 年度和2017 年度分别派发现金 股利5,747.20 万元(含税)和22,988.80 万元(含税),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最近三 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 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发行人合并报 表负债合计3,972,908,118.19 元,负债和股东权益为8,509,867,037.75 元,资产 负债率为46.69%,高于45%,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人 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华普天健《审计 报告》、发行人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等文件,发行人最近十二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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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
2、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
-
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 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3、本次发行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和华普天健出具的会专字[2018]3900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触控显示模块一体化 项目——智能穿戴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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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 项之规定。
-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
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要求
1、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六年,每张 面值为100 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 水平,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 规定。
2、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大公国际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进行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为AA 级,债券信用评级AA 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并对跟踪评级做出了相应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 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转股价格以及转股价格的 调整和修正条款,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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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 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 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七条的规定。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 质性条件。
四、本次发行的方案
2018 年5 月11 日,发行人召开了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方案,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2018 年5 月17 日, 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及募集资金 用途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 及未来转换的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不超过130,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 (三)证券面值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行。
- (四)债券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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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 (五)债券利率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
年利息。
-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2、付息方式
-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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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 (八)转股数量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 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 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 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 元。
-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 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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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 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 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 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为K,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送股或转增股本: P=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 +A×K)/(1+N+K);
派发现金股利: P=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时: P=(P0-D+A×K)/(1+N+K)。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若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 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 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 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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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十一)赎回条款
-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 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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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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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 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 万元时。
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
(十二)回售条款
-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 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 “(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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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 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可转债持有人未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公 司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 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 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 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债持有人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 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 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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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 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 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 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 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 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000 万元(含130,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名称 | 项目预计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触控显示模块一体化项目——智能穿戴项目 | 129,913.64 | 123,0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 | 7,000.00 |
| 合计 | 136,913.64 | 130,000.00 |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将募 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项目总投资金 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 等方式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 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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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十八)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完备,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资信
(一)信用评级
根据大公国际对本次发行的信用进行资信评级并出具的《评级报告》,发行人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为AA 级。经核查,大公国际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具有合法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其出具的《评级报告》所确认的评级结果可以 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二)信用记录
经核查,发行人能够及时还贷,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截止2018 年3 月31 日, 发行人在银行贷款及其他业务往来中,能遵守各项法规,没有发生任何不良信用记 录或不诚信行为。
(三)履约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履约状况良好,与其主要客户发生业 务往来时未发生重大违约情况。
(四)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8 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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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89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15 亿元,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无需提供担保。
六、发行人的设立
-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公司法》等法律、法
-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
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
(三)发行人设立时的审计、验资等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手续,符合当时《公司
-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以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起独立 的采购、生产及销售系统,完全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八、发行人现有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一)发行人现有主要股东
-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新疆润丰,现依法有效存续,持有发行人436,020,000 股
-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8.97%。
-
2、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率(%) | 股份性质 |
|---|---|---|---|---|
| 1 | 新疆润丰 | 436,020,000 | 18.97 | 流通A股 |
| 2 | 德普特投资 | 64,578,534 | 2.81 | 流通A股 |
| 3 |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 | 29,393,100 | 1.28 | 流通A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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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持股计划 | ||||
|---|---|---|---|---|
| 4 | 鹏华资产管理-浦发银行-鹏华资产大拇 指泰然1号资产管理计划 |
27,809,492 | 1.21 | 流通A股 |
| 5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7,669,600 | 1.20 | 流通A股 |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核心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9,491,759 | 0.85 | 流通A股 |
| 7 | 陈奇 | 18,946,096 | 0.82 | 流通A股,流 通受限股份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6,595,556 | 0.72 | 流通A股 |
| 9 | 高前文 | 15,380,976 | 0.67 | 流通A股,流 通受限股份 |
| 10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 险产品 |
13,765,386 | 0.60 | 流通A股 |
经核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自然人陈奇、高前文、张兵、许沭华、朱立 祥、陈夕林、李林、廉健、廖斌等九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23.89%股 权,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一)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合
-
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
(二) 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
-
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三)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控股股东新疆润丰将其所持发行人33,
-
975.00 万股股份进行了质押。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新疆润丰所持股份的 质押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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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 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且已取得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资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在中国香港设有子公司捷科贸易,在日本东京设有子公司日本 德普特。发行人上述投资行为均取得了国家相关对外投资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履行了 相关审批程序,投资行为合法有效;捷科贸易和日本德普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企业。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募集说明书》、华普天健《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触控显示关键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 (四)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 的终止事由,其拥有的主要经营资产和其他重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 限制性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一、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疆润丰。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新疆润丰,实际控制人为自然
-
人陈奇、高前文、张兵、许沭华、朱立祥、陈夕林、李林、廉健、廖斌等九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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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一致行动人。
3、控股子公司、主要参股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共九家,分别为天津美泰、 赣州德普特、深圳德普特、东莞德普特、捷科贸易、德普特显示、日本德普特、承 洺电子、重庆永信;发行人主要参股公司共七家,分别为长信智控、深圳市智行畅 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 门映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映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新疆润丰、同观科技(深
-
圳)有限公司、德普特投资、赣州市德康实业有限公司。
5、关联自然人:(1)发行人关联自然人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奇、高前文、张兵、许沭华、 陈伟达、陈夕林、廉健、张冬花、宣天鹏、万尚庆、刘芳端、朱立祥、廖斌、潘 治、何晏兵、郑建军、皱蓁、仇泽军。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安徽龙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思特物流有限公司。
-
7、报告期内曾经关联方:重庆长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长信电子有限公司。
-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购销商品、资金拆 借、关联担保等关联交易。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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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在交易各方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进行的,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就规范关联交易作出了书面承诺。
- (五)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制 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中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进一步细化为具体操作的规范,以使 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均有章可循。
(六)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核查,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 具承诺函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申报材料已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以及解决关 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十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现登记有42 项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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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现登记有1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现登记有8项注册商标、19项发明专利、96 项实用新型专利,另有3项在中国大陆以外申请的专利。
-
(三)经核查,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净值为175,792.30
-
万元。
-
(四)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
权证齐备,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资产系公司自购、自建或股东投入形成,均
-
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名下。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处于抵押状态,经核 查,此种抵押未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主要财产无设置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租赁房产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
合同期限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合法有效的使用该等租赁房产。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
-
效,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
(二)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系上述合同的一方主体,履行其所签订的
-
上述合同、协议没有法律障碍。
-
(三)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及劳动安
-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
(四)经核查,除发行人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不存在为其控制的公
-
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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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经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发生,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没有合并、分立的行 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过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及拟进行重大资产购买的情形。 发行人上述行为均履行了完备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
-
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五、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设立时的章程
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合法有效,并已履行法定的批准、备案程序。
(二)发行人章程报告期内修改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
- (三)发行人现行章程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一)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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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理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
-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
合规、真实、有效。
-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
-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发行人建立健全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其独立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
-
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二)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
-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 要求,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本次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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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均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取得了必要的环境保护评价批 复文件。
(二)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产品质量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之记录。
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情况
-
1、根据发行人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发行人本次
-
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如下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预计需投入金 额(万元)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额(万元) |
|---|---|---|---|
| 1 | 触控显示模块一体化项目-智能穿戴项目 | 129,913.64 | 123,000.0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 | 7,000.00 |
| 合计 | 136,913.64 | 130,000.00 |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按照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将 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项目总投资 金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 况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相关控股子公司独立完成,不涉 及与他人合作,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华普天健于2018 年4 月23 日出具会专字[2018]3900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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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鉴证报告》认为:“长信科技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长信科技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 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等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有效保证募集资金 的专款专用,使募集资金发挥其最大作用。
二十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根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9 月20 日发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72 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保险金47,665,469.00 元,并自2014 年7 月4 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迟 延赔付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尚未赔付,并已提起上诉,发行人亦提起上诉。该诉 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查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 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占其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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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事项,亦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潜在性法律纠纷。
(二)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新疆润丰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疆润丰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占其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亦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 的潜在性法律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裁分别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三、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保荐机构共同参与了对《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和修改。并 对《募集说明书》的整体内容进行了审慎地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其内容没有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 格,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均已具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 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 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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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8]第72-1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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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孙庆龙
张 鑫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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