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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u Token Scienc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May 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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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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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证发〔2009〕486 号 签发人:杨宇翔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芜湖 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 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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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 | 姓名 |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
| 保荐代表人 | 周宇 | 先后参与了合肥城建(002208)、同方股份 (600100)、中鼎股份(000887)、柳钢股份 (601003)、盾安环境(002011)等IPO 项目或再 融资项目的承销和保荐工作。 |
| 杨琴 | 先后参与了潍柴动力(000338)、柳钢股份(601003) 等IPO承销和保荐工作,主持了山东巨力(000880) 的重大资产重组及恢复上市工作。 |
|
| 协办人 | 胡智慧 | 先后在中鼎股份(000887)非公开发行和桑乐金新 股发行工作中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要项目 人员先后参与了精诚铜业(002171)、华锐铸钢 (002204)新股发行上市工作。 |
| 项目组其他成员 | 江成祺、章志福、盛玉照、张浩淼 |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Wuhu Token Science Co.,LTD. |
| 法定代表人: | 李焕义 |
| 注册资本: | 9,4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0年4月10日 |
| 变更设立日期: | 2006年1月19日 |
| 住所及邮政编码: |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经二路以东;241009 |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0553-5656188;0553-5843520 |
| 互联网地址: | http:// www.token-ito.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联系部门: | 董事会秘书 |
| 联系人: | 王能生 |
| 联系电话 | 0553-5656188 |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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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 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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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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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文件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
1.2009年8月15日至17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发行
-
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
2.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 回复和整改。
-
3.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2009年8月20日召开内核会议,对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4.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 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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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芜湖长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相关申请文件未发现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推荐芜 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 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 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 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 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 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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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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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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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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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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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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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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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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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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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于2009年8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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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 事项作出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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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于2009年8月18日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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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决议,包 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价 格、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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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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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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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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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1.主体资格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 2000年4月1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6年1月19日按原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 经营三年以上。
经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为 8,229.44万元,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其中,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经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截止2009年6月30日,发 行人期末净资产为28,843.97万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2,550万元,不少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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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三千万元。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查阅了发行人历次 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查阅了相关财产交接文件和相关资产 权属证明,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 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1)长信薄膜设立时的验资事项
长信薄膜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602.4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4,999.92万元),股东出资分三次到位:
①2000年4月30日,安徽平泰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拟设 立的长信薄膜截止2000年4月30日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和负 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平泰会开验字(2000) 年第04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安徽国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现金350万元出资、香港东亚以现金港币250万元(折合人民币 265.65万元)出资,长信薄膜收到股东首次出资合计人民币615.65 万元。
②2000年6月29日,安徽平泰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拟设 立的长信薄膜截止2000年6月29日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和负 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平泰会开验字(2000) 年第06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安徽国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现金1,550万元出资、香港东亚以现金港币550万元(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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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3万元)出资,长信薄膜收到股东累计出资合计人民币2,134.43 万元。
③2001年1月22日,安徽平泰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拟设 立的长信薄膜截止2001年1月22日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和负 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平泰会开验字(2001) 年第01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安徽国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现金2,599.56万元出资、香港东亚以现金港币400.5万元(折合人民 币425.93万元)和实物资产(ITO导电玻璃生产线及辅助设备,公 允价值业经安徽平泰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验证)作价1,390.00万元出 资,长信薄膜成立时注册602.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999.92万元) 足额到位。
(2)公司整体变更时的验资事项
2005年12月15日,华普所接受委托,对本公司变更设立时注 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普验字(2005)第070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2005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收到全 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6,50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净资产价 值根据华普所华普审字(2005)第0612号审计报告确定。
(3)长信科技第一次增资时的验资事项
2007年4月9日,华普所接受委托,对长信科技截止2007年4月 9日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普验字 (2007)第44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2007年4月9日,长 信科技已收到中比基金、合肥科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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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东分别以现金出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8,300万元足 额到位。
(4)长信科技第二次增资时的验资事项
2007年9月26日,华普所接受委托,对长信科技截止2007年8 月22日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普验字 (2007)第077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2007年8月22日, 长信科技已收到方兴达地产、湘宁电子以及安远置业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700万元,各股东分别以现金出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注 册资本9,000万元足额到位。
(5)长信科技第三次增资时的验资事项
2008年5月26日,华普所接受委托,对长信科技截止2008年5 月6日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普验字 (2008)第63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2007年5月6日,长 信科技已收到上海高帕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现金出资)。 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9,400万元足额到位。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访谈了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 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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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 售各种规格的超薄玻璃、ITO导电膜玻璃和其他高科技薄膜产品; 真空应用技术咨询、服务;相关配套设备、零配件及原辅材料(国 家限制、禁止类产品及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除外)生产销售。发行 人专业从事平板显示真空薄膜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主导产品包括液晶显示(LCD)用ITO导电膜玻璃、触摸屏用ITO 导电膜玻璃、手机面板视窗材料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 会(股东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 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 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均为李焕义,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 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 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访谈了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 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 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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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 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 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 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取得了税务 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分析了发行人财务报告, 确认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因此,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 析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核查了发行人的对外担保合 同和被担保方相关资料,向银行取得了担保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 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文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 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因此,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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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 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
9.发行人独立性情况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访谈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认其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访谈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采购、销售业务情况,实地查看了发 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及其运 行情况,并查阅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权属资料。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资 产完整。
(3)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兼职 情况和领薪情况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因此,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制度和文件,查阅 了发行人的董事会会议记录,访谈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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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核查了发行人的银行账户资料,确认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 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因此,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图,查阅了发行 人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查阅了发行人的董事会会议记录,访谈 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章程,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查 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与 发行人不存在并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确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确认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 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0.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经核查:
发行人已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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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及《独立 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09)3859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访谈了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因此,发 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核查了发行人 往来款项,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的说明,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发行 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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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相关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的信用记 录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因 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5.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了与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辅导与培训,并进行了考试,确认相关人员已经了解 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 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 存在以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 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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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7.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重大违法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规范运作,不存在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且最近三 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 持续状态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8.根据发行人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公开发 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触摸屏 用ITO导电玻璃项目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均用于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2.5亿 元。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相关经 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确认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 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9.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 股票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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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 下主要风险:
1.相关行业影响的风险
本公司主要从事平板显示真空薄膜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和服务,主导产品包括液晶显示(LCD)用ITO导电膜玻璃、触摸 屏用ITO导电膜玻璃、手机面板视窗等,是平板显示行业上游的关 键基础材料。公司以真空薄膜技术为核心,立足于平板显示材料 的专业化发展,其生产经营与行业中下游的平板显示面板及应用 行业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尤其是与液晶面板、触摸屏、手机等平 板显示面板及信息通讯终端行业关系十分紧密。若平板显示中下 游行业的发展出现较大波动,将直接对上游材料行业带来影响, 因此本公司存在受相关行业影响的风险。
2.行业竞争的风险
由于国家对平板显示产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以及中国大陆相 对低廉的制造成本,全球平板显示器的生产线已经开始向中国大 陆集结转移,有效促进了国内相关材料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加剧 了行业的竞争。目前,国内在平板显示真空薄膜材料领域发展的 企业约50家。在ITO导电玻璃方面,就技术水平、产品规模、品牌 建设而言本公司是行业的主导者和推动者之一,竞争优势明显; 在手机面板视窗材料方面,公司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大量高端客户, 但目前的供应能力尚不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同时,真空薄膜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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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生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科技设备,以及对高科技设备的运 用能力,这就要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设备投入。目前,公 司面临深圳南坡、莱宝高科等行业优秀企业在生产装备、资金实 力、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竞争压力,同时也面临着海外知名企业进 入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提升资金实力,优化 产品结构,向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升级和向新领域拓展,并快速实 现新产品的产业化和规模化,获得技术创新效益,将面临越来越 大的市场竞争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整体提升 公司的技术水平,并有效满足市场对触摸屏用ITO导电玻璃、手机 面板视窗材料的需求,从而提高公司应对行业竞争的能力。
3.原材料采购依赖进口和供应商相对集中风险
ITO导电玻璃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超薄 浮法玻璃,约占原材料采购成本60%左右,一类是靶材,约占原材 料采购成本20%左右。目前,本公司生产所需上述原材料主要从板 硝子、旭硝子、日本能源、三井、优美科等公司进口。2006、2007、 2008年度及2009年上半年公司进口原材料占上述主要原材料的比 例分别为42.17%、40.56%、48.42%、44.99%,公司主要原材料采 购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进口风险。但随着国外供应商的增多,国 内原材料供应商技术水平和供应能力的不断提高,公司选择供应 商的范围逐步扩大,原材料采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可能产生的影 响逐步降低。
4.客户集中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本公司对前5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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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销售总额的44.67%、55.88%、52.82%和43.03%,公司客户的 集中度相对较高。尽管目前本公司主要客户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 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且过往回款记录良好,但如果主要客户的生 产经营和市场销售不佳或财务状况出现恶化等重大波动,将会对 本公司的产品销售或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等产生影响。
5.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风险
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生产LCD用、触摸屏用ITO导电玻 璃以及手机面板视窗材料。真空薄膜技术是公司的核心技术,公 司在真空薄膜产品、真空薄膜技术和真空设备的研发上有着显著 的优势和能力。但随着全球真空镀膜领域技术飞跃发展,加大研 发投入,添加更先进的研发设备、引进高端人才、拓展研发广度 和深度至关重要。如果本公司研发的产品或者成果达不到预期效 果,也会带来一定风险。
6.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本公司的核心技术是由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通过长期生产实 践和反复实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发、 与同行和用户进行广泛的技术交流而获得的。同时,公司的大批 熟练技术员工也在工艺改进、设备研制方面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方 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是公司产品质量合格、品质稳定的重要保 障。如果核心技术人员或熟练技工流失,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 成一定影响。
7.偿债风险
公司近年业务发展较快,投资支出较大,银行借款增加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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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贷款总额达到6,025万元,占总负债的 73.76%,占总资产的16.28%。公司较多地采用资产抵押和质押的 方式取得银行借款,截止2009年6月30日,公司用于抵押的固定资 产(包括房产、机器设备等)账面原值为6,937.11万元,占公司固 定资产账面原值的33.77%;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841 万元,占公司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的100%。一旦公司出现资金周 转困难,不能按期偿还银行借款,银行将可能对公司资产采取强 制措施,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8.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970.38万元、5,471.63 万元、7,348.28万元、8,093.16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36.42%、30.78%、34.77%、77.94%。本公司已对应收账款 计提了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账 龄在1年以内的比例达95.68%,呆坏账的可能性非常小;公司应收 账款中前五名欠款单位欠款合计占应收账款总额的35.55%,应收 账款较为集中,且账龄全部为1年以内。由于本公司主要客户具有 规模大、资信等级高的特点。良好的客户群体是确保公司资金安 全和及时回笼的重要基础。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 好。但是如果本公司在短期内出现应收账款大幅上升,或主要债 务人的财务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则可能存在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 坏账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
9.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预计可募集资金约2.5亿元,以2008年12月31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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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为基准,新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增加约87%,而募集资金项目 在建设期内无法产生效益。因此,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净资产 收益率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如按200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计算, 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将由发行前的16.05%下降为8.60%,公 司将面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引致的相关风险。
10.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A、本公司经安徽省商务厅皖外经贸技字(2005)第023号确 认证书、皖外经贸技字(2006)第048号确认证书认定为外商投资 先进技术企业,有效期分别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根据2001年9月21日皖国税函 [2001]481号文规定,经芜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本公司2006年度 - 2007年度实际所得税率为10%。
B、本公司2008年12月16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为GR200834000544,有效期三年。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公司2008年 度、2009年1-6月适用15%的所得税率。
C、公司子公司天津美泰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年 度为2007年度,根据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的通知》,天津美泰2008年度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2008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1-6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的 所得税率为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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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子公司捷科贸易、科伦贸易系在香港注册成立。按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的规定需申报缴纳利得税,2008年4 月1日之前利得税率为17.5%,2008年4月1日之后利得税率为 16.5%。
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公司各年 度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06年度 | 2007年度 | 2008年度 | 2009年1-6月 |
| 所得税优惠 | 1,695,816.26 | 2,230,806.73 | 4,560,429.72 | 2,711,432.41 |
| 影响金额占净利润比例 | 5.51% | 5.62% | 9.85% | 12.40% |
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 和资金周转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11.生产规模快速发展导致的管理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以较快的速度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对公司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次发行后,公司的生产规模将有 较大幅度的增长,公司的技术管理人员也将有较大规模的增加, 这些重大的变化对公司的管理将提出新的要求。虽然本公司的管 理层在管理快速成长的企业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如 果不能及时适应资本市场的要求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直接 影响公司的发展速度、业绩水平以及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人才队伍的建设对公司的发展 至关重要,公司十分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随着公司快速发展 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生产规模会迅速扩大,将大量需要 生产、管理、营销、技术等各方面的人才。若公司在下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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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能够进一步充实合格的管理、营销、技术人才,也将影响 公司的持续发展。
12.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对项目进行 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根据当前的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产 品的市场需求、主要原材料及产品价格、设备价格以及平板显示 行业的状况进行测算的,若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国 际市场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则项目实施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的风险。因此,不能排除项目投资的实际收益和预期目标出现差 异的可能性,从而对本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的市场竞 争力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3.汇率变动风险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汇 率变化对公司出口产品的境外销售价格形成一定的影响;二是公 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ITO靶材和部分设备尚依赖进口解决。因 此,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变化和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可能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面临一定的汇率波 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汇兑损失情况如下:
| 项目 | 2009年1-6月 | 2008年度 | 2007年度 | 2006年度 |
|---|---|---|---|---|
| 汇兑损失(元) | 594,639.52 | 2,904,732.75 | 2,408,208.98 | 1,234,694.97 |
| 占同期利润比例(%) | 2.72 | 6.28 | 6.07 | 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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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境外子公司受香港特区相关政策影响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捷科贸易为在香港注册的贸易公司,因香港 特区在经济法规及相关经济济政策方面与大陆地区存在较多差 异,如香港地区经济形势变化及相关经济政策发生变动或子公司 因信息获取渠道未能通畅有效,可能对子公司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所从事的真空薄膜材料业务属于平板显示行业,行业 的发展前景为发行人的持续成长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近三年, 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保持持续增长,同时,其盈利水平也有较快提 高,战略发展主导产品STN和TP的成长性尤为突出。发行人坚持 以持续的设备研制和产品创新为主导,重点开展LCD和TP领域的 应用研究方向,为发行人的持续快速成长和行业龙头地位提供了 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发行人具备了保持快速成长的特征和能力, 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六)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同 意担任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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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盛玉照,联系电话:021-62078023
- 传真:021 620789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主题词:芜湖科技 发行 保荐 打印:王 佳 共打印 8 份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9 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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